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环境资源法院
>>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南京·苏州·江阴·如皋
淮安·东台·灌南·徐州·宿迁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标签
>> 
  南京刑事律师,南京辩护律师,南京职务犯罪律师,南京诈骗律师,南京经济犯罪律师,南京取保候审律师,经济犯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犯罪,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相关领域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解答经济犯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犯罪,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法律咨询,代理经济犯罪案件,为您解决经济犯罪法律纠纷。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经济犯罪法律咨询:
·你好!想问下,出了交通事故何时开始提交伤残鉴定报告,我妈出院
  你好!想问下,出了交通事故何时开始提交伤残鉴定报告,我妈出院

·珠绣手工工款要不回,我今年给老板做的工作以经好几个月了可老板老有打算不还钱的意思
  我今年给老板做的工作以经好几个月了可老板老有打算不还钱的意思请问一下有什么法律途径吗

·厂房拆迁了,当时房东写了欠条承诺拆迁到账就给我款子,到现在房
  厂房拆迁了,当时房东写了欠条承诺拆迁到账就给我款子,到现在房东把我电话拉黑了,我到他家里找了多次,始终找不到他的人。

·律师您好!我们有对方的银行转账卡号,能不能请您帮忙查询身份证
  律师您好!我们有对方的银行转账卡号,能不能请您帮忙查询身份证号码(他留的错号码给我们的)

·起诉离婚,跟争孩子抚养权,已经起诉两次,年底要起诉第三次。
  起诉离婚,跟争孩子抚养权,已经起诉两次,年底要起诉第三次。

·玩互助盘,创始人被警方抓获,我的银行卡被冻结,现在才知道是犯法,以前一直被说不犯
  玩互助盘,创始人被警方抓获,我的银行卡被冻结,现在才知道是犯法,以前一直被说不犯法,我有下线,已经被判为刑事案件了,钱还能回来吗?

·农商银行定期存单没有秘码没有到期非本人能取出来吗
  农商银行定期存单没有秘码没有到期非本人能取出来吗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马上问律a律师回答(2)最佳答san刘哲律师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sansan

·车是我的 但是车户在别人头 审不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驾驶证可以吗和驾驶
  请问车是我的但是车户在别人头上审不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驾驶证可以吗?

·招事司机撞人逍遥法外,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有没有交通专业律师代理,赔偿及责任承担差别很大,一起事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数额合理合法计算,有双方当事人、司机、车主、单位、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利益冲突各不相同,赔偿结果千差万别,万请留心!交通事故资深大律师连会

·父亲因债务无法承担,自*了,贷款公司把我们告上了法庭
  父亲因债务无法承担,自*了,贷款公司把我们告上了法庭

·债务拖欠追讨
  因工程合作

·律师我有二个女儿,老公出轨,离婚我能要得到房子吗?
  律师我有二个女儿,老公出轨,离婚我能要得到房子吗?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热线:13057670467
经济犯罪法律知识:
  • ·贪污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贪污罪的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


  • ·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xx年12月19日,被告人刁某驾驶“xn一41033”号货车在xx经xxx货运部驻xx办事处徐xx介绍,与xx省xx县xx镇供销社的王xx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xx。运输途中,被告人刁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西瓜运至xx。次日,又租车将西瓜拉到浙江xx水果市场销售,售价69000元,后携款逃匿。(


  •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显然,许霆的案件如果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就可以避免以“盗窃金融机构,数


  •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


  • ·贪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


  •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数额较


  • ·诈骗罪的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之实体辩护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靳某某从事的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是否真实存在纵观全案,决定受害人魏某宇和张某彬是否愿意把钱交给靳某某的根本条件是靳某某是否真实地在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换言之,靳某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对于魏某宇和张某彬而言,


  •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首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标准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1,合同标的额不能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标的数额,它在某些情况下,是合同诈骗行为人意欲诈骗的数


  •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他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一、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其客观行为也证明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张某某同


  • ·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


  • ·公示催告程序相关诈骗行为分析
      犯罪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诈骗的通常手法如下:(1)犯罪人先以合法方式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交易关系,并以接受对方签发的汇票为支付方式,以期合法地取得汇票。通常汇票的金额较大,到期日较长,起码超过四五个月。犯罪人一般会按约履行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以免出票人因犯罪人违约提出止付而暴露犯罪意图。(2)犯罪人取得汇票后,立


  • ·银行贷款诈骗罪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解答经济犯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犯罪,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法律咨询,代理经济犯罪案件,为您解决经济犯罪法律纠纷。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热线:13057670467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www.nj48.net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