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但是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尤其是涉及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时,该如何来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一般如下: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一年获两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需注意的问题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

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继承上,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可以发生彼此继承的权利。

4.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

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5.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民法典》第10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之上的,但只有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或扶养关系的,那么日后才有资格继承对方的遗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一、写离婚起诉状?
      一、写离婚起诉状有哪些注意事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


·国家赔偿天数计算规则是什么
      生活中如果因为国家机关的错误导致我们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的话,我们就可以申请要求国家赔偿我们的权益损失,不过当前对于国家赔偿很多人还没有这样的概念,不知道国家赔偿具体的运作模式,不知道是按照什么规定进行的,这样的话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那对于我们来说国家赔偿天数计算的规则是什么呢? ...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男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就会成为合法的夫妻。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1、同居...


·诉讼离婚限制条件是什么
      起诉离婚不同于诉讼离婚,此时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然后才能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这样案件才有可能得到受理,与此同时,在诉讼离婚中也是会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那究竟诉讼离婚限制条件是什么?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限制条件是什么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


·离婚财产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财产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


·离婚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离婚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亦或是诉讼离婚,原则上需要提交结婚证的,所以可以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结婚证或者开婚姻状况的证明,但是如果在诉讼离婚中,确有合理的理由如结婚证遗失、毁损等,并且经过法官同意,是可以不提交结婚证的。二、哺乳期能不能离婚...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通知家属吗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通知家属吗不会通知并且检察院公诉科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也不关司法局的任何事,到司法局也不可能了解到任何情况。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一、有过错离婚财产分割时必须少分吗?
      一、有过错离婚财产分割时必须少分吗? 有过错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一定就会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


·离婚协议需要民政局盖章吗?
      离婚协议需要民政局盖章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名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盖章。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


·老婆得精神病就不能离婚了吗
      不是。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