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判几年
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判几年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卖淫场所中行为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较多、关系复杂,既有组织者、各类管理人员,也有一般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应分别探讨他们的行为性质。(一)卖淫场所的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这部分人员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运行。但这部分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领导地位,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属于“幕后黑手”或者“大人物”,应该对组织卖淫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论处。(二)卖淫场所的股东在一些规模较大、资金较为雄厚的卖淫场所,投资人(股东)通常是多人。其中,一些投资人既是股东,又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将这部分人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并无争议。但还有部分股东,并没有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对卖淫场所的经营状况并不清楚,只参与卖淫场所的利润分配。对这部分股东如何论处,笔者倾向于分情况具体判定。首先,股东主观上不明知,即并不知晓其投资的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如受其他股东欺骗后投资,或者投资之初合法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经营人秘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由于这部分股东在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根据责任主义法理,不构成犯罪。其次,主观上明知的,此时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理由在于,一方面,他们没有实施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之行为,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这部分股东的默示或容忍行为客观上属于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主观上属于明知他人在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仍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卖淫场所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通常受卖淫场所经营者的雇佣,在卖淫场所中充当经理、领班、主管等角色,但是对他们的行为定性时应根据他们的具体职责分工而非身份进行判定。1.负责账务管理、人事管理(如招聘、考核、管理服务人员)或者对外发布卖淫广告、招揽客人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理由在于:虽然这部分人员对卖淫场所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并没有直接管理和支配卖淫人员,与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故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论处。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9]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应以帮助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 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应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进行判断。首先,这种帮助行为在客观上促进和方便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帮助者必须具有帮助的故意,即对实行犯和为实行行为提供帮助或协力具有认识。就这部分管理人员的帮助行为而言,在客观上助益于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而帮助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也明确认识到组织卖淫行为的存在,并对其帮助行为促进组织卖淫的实施持积极的追求或者容忍态度,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如请假管理、奖罚、制定规章制度等)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尽管这部分人员也是受他人雇佣、领导和指使,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但是,从这部分人员与卖淫人员的关系上看,他们仍然管理、支配、控制着卖淫活动,也就是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帮助行为的界限,因此,他们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亦即分担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将这部分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四)其他服务人员如收银员、服务生、打手、保安等,他们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地位较低,一般受上述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安排,且一般无具体的管理指挥对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行为属于辅助性质,按照《解答》之规定,应认定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对卖淫场所中充当打手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充当打手是指在组织者指挥下,为了避免他人干涉、抗拒公安机关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场所经营秩序而充当打手,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打手的作用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强迫他人卖淫,且行为人不是组织者时,则构成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的前提。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控制、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
·拘留时间规定最长是多久?
拘留时间规定最长是多久?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一般来说国家机关确认某个人存在某种犯罪的可能就说明手中已经已有确实的证据,所以规定了限制时间也是为了提高机关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
·泸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泸州属于四川省下面的一个地级市,因此很多犯罪方面的规定都是根据四川省的规定来的。其中泸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其实就是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这个量刑标准的内容。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由哪些构成?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由哪些构成?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由哪些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不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
·什么条件下可以走无罪释放程序?
什么条件下可以走无罪释放程序?我们知道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具体有哪些
条件是符合无罪释放程序的呢?现在就让的我们为您一一整理吧。一、符合无罪释放的条件(1...
·什么情况下贩卖毒品可以判死刑
一、什么情况下贩卖毒品可以判死刑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
·逃避商检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样的?
逃避商检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样的?逃避商检罪既遂的量刑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抢劫罪有数额要求吗 抢劫罪如何处罚
抢劫罪除了侵犯他人的人身外,同时也是对公私财物造成了损害。而一般在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犯罪时,往往定罪的时候都是有数额要求的,那抢劫罪有数额要求吗?而要是认定行为人真的构成了抢劫罪的话,此时又该如何进行处罚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一、抢劫罪有数额要求吗我国《刑法》第26...
·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人民所痛恨,为刑法所不容。但是,对于什么叫诈骗罪,很少有人认真考虑过,特别是其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差别,实际上学界对此争议很多很大。那么,法律中对诈骗罪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的定义...
·司法机关对于盗版侵权罪怎么定罪
司法机关对于盗版侵权罪怎么定罪
司法机关对于盗版侵权罪怎么定罪?
盗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