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法律依据吗?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法律依据吗?

最近有的企业成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试点。所谓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即是指所谓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有人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吗?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

(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

(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条 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第二条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与认购人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五条 经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

申请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则办理,并提交转让服务申请表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机构及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等非参与人可以委托报价系统参与人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七条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以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

第八条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披露。

第九条 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前项所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五)、(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七)经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认购人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承销机构应当要求认购人在首次认购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受让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或承销机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息同时在报价系统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场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在不同场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认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定向按照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向被代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初始登记情况以及备案情况等。

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全文只提到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并没有规定以五年为期限。由此可见,五年之期并不是一个硬性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一个相对具体详尽的介绍,也算是一种科普。同时,对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期限为五年”也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解释,也提供了相关的材料,以此来帮助有需要的人。如果您还有更详细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等。

·夫妻一方丧偶后的债务还需要还吗?
      夫妻一方丧偶后的债务还需要还吗?1、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2、夫妻个人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务由其继承人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


·行政罚没款可以分期吗?
      行政罚没款可以分期吗?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


·个人在银行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个人在银行贷款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的门槛比较高,审核也严谨很多,必须要具备以下贷款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身份;2、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3、个人征信良好,在央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记录。另外,银行贷款分为个人信用贷款、房屋抵押...


·债务纠纷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债务纠纷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要数债务纠纷了,包括欠钱不还等情形,而不少当事人此时会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那么首先就要确定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针对这个两个问题,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


·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


·合同无效后合同的违约条款还有些吗
      在我们的认知中,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东西,是双方共同达成的一种认知。那么所有双方经过彼此沟通商量约定好的条款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吗?未必,如果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或者一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这时候这份合同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有时因为合同也会因为严重的误解而使它的效力处于待定的...


·夫妻离婚债务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债务要怎么处理 一、离婚债务要怎么处理 离婚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哪些种类?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哪些种类? 在我们生活中,对于债券的知识还有有所了解的,债券一般是可以用来投资的,现在我们社会中已经有很多的债券公司了,公司发行债券也是为了牟取利益,公司的债券有不同的种类,国家对于这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哪些种类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


·借据和借条的格式是怎样的?
      借据和借条的格式是怎样的?在向亲戚朋友借款时,我们要出具借条或借据,来作为借款的凭证。正确书写借条和借据的格式,详细书写借条和借据的内容,不仅能够防止纠纷的产生,更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今天,我们就跟您分享几篇借条借据的格式和范文。 一、借条和借据的格式 借条和借据一般由...


·离婚协议书共同债务规定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共同债务规定是什么无共同债务表示夫妻并未共同对外举债:1、夫妻婚内债务是否是明确分开的2、夫妻并未有共同承担的外债,那么需要说明。二、离婚协议书债务问题怎么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