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怎么要求的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怎么要求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的数额起点是否仅指个人行为的数额,还是包括单位行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定争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对单位行贿的数额起点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上述法释〔2016〕9号文件没有区分个人还是单位行贿,将数额起点定为六万元。由于法释〔2016〕9号文件公布于2016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理解,如没有特别规定,单位行贿的数额起点也应是六万元,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也就是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万至200万元为数额较大;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6万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百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处罚。

4、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其他量刑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 “犯罪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2)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3)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6)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践中,能够作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的,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非国有性质的单位给予财物,则不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开始赠送财物时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交朋友,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赠送财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行贿。

·单位职工的福利算工资吗?
      单位职工的福利算工资吗?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


·工伤认定时限的介绍
      虽然国家的科技水平日益提高,职工工作期间的安全性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职工工伤事件发生次数仍居高不下,了解工伤认定有关知识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要知道工伤认定时限,这对我们最终能否通过工伤认定申请极为重要。以下是有关2017工伤认定时限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


·劳动者十级工伤能赔偿几万
      劳动者十级工伤能赔偿几万 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旷工三天被开除还有工资拿吗?
      旷工三天被开除还有工资拿吗?没有工资拿,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旷工,是非不可抗力因素,劳动者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旷工期间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工资。而且因为旷工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


·员工得了病或者遭遇工伤事故受伤
      员工得了病或者遭遇工伤事故受伤,都是需要住院诊疗的,那么在患病医疗的期间,员工的正常每日工资是不是就没有了呢?有些员工因住院期间无法工作,导致与用人单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住院期间还没有正常工资。那么我国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 员工在患病住院期间是有工资的。 ...


·劳务费合同能否写工资?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费合同能否写工资?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务费合同能否写工资?不能,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长期雇用固定人群的话,可以立工资科目,季节性临时性雇用的话,建议立劳务费科目。二、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是什么?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


·恢复劳动关系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知道如果你通过正规的方式在公司或单位工作时,那么无形中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相信你可能也看到过或者听到过,一些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跟一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如果员工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恢复劳动关系生效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来...


·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呢?若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那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对自己不利,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一、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1、劳动争议仲裁申...


·受害人没住院有误工费吗?
      受害人没住院有误工费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


·疫情来袭,延迟上班工资、假期怎么算?
      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若企业安排职工上班工资待遇当如何计算?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并不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如果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职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2月3日起,延后复工期间内北京...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