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一、试用期过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一、试用期过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经以下程序:

1. 由人民法院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并由政府部门认定达到当地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2.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 提前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4.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6.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5)、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我国相关的试用期的劳动者,也应受到我国的劳动法律的保护。相关的试用期过了,相关的用人单位解除这类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进行这类解除,相关的劳动者触犯我国劳动法律的、双方进行协商的都可以解除这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有哪些?
      员工在劳动关系当中,不仅要注意督促公司尽快的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必须要仔细阅读合同当中的条款,确认合同当中的主体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损害自己正当权益的条款然后再签字。并且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员工本人可以先行了解一下,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


·工厂辞退十年的老员工补偿怎么办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企业主动辞退员工需要按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一、劳动合同法年休假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年休假规定是什么?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


·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那具体来说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公民到公司工作上班的,无法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工资收入,
      公民到公司工作上班的,无法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工资收入,然后养家糊口。现实中,很多公司会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也是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那么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吗?小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


·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
      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我们总会发现单位是代扣了一些数额的,其中就包括社保个人需要支付的数额,但有的情况下却发现单位因为员工迟到或其他问题而扣工资。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大大小小的工程建造完以后都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合格以后,整个工程才算完工。但是,验收员也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的,而是需要根据建筑所用材料以及建筑的用途来客观的判断该工程到底合不合格。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


·个人申报工伤时限
      30天内,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


·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按照律师平时工作的一个获得收入状况来进行赔偿,律师是服务行业的一种,那么律师的误工费会按照服务行业相关的工种的误工费计算。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一、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证件?
      一、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证件?书面劳动合同和他的身份证件,以及用人单位的一些企业资质等等,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


·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一、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路上摔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