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单位注销的还需要担责吗?
一,单位犯罪单位注销的还需要担责吗?单位犯罪后注销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处以单位罚金,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一)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另一种是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犯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第387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笔者以为,在同是一种罪的情况下,仅因犯罪主体的不同,就对其作出如此不同的评价,这种畸轻畸重的现象导致了量刑横向比较上的大失衡。“二者差距如此之大,严重地扭曲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在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往往远远大于自然人犯同一罪所造成的危害,若再对其从轻处罚,就更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再者,该种做法因处罚不公,不仅会放纵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而且也不利于预防犯罪。最后,为何现行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85%以上)实行同罪同罚,而对其余的少数部分就不可以呢?(二)单罚制。所谓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前者称为代罚制,多为大陆法系原先所采用;后者称为转嫁制,多为英美法系原先所采用。笔者认为,无论是代罚制,还是转嫁制,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代罚制,“只处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自然人而不处罚作为犯罪真正主体的单位,有悖于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失却了刑法的公正性”,它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事实上,单位组织可以通过牺牲个别成员的办法达到其犯罪图利之目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转嫁制,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与犯罪有关的自然人,将单位中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这表现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客观上会使得自然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而个人不负责任,同样难以达到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都已由过去的单罚制逐渐转向双罚制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这符合各国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但单位犯罪情况复杂,在确定双罚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对特殊的单位犯罪又确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即以单罚制为补充。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仅指代罚制,而不适用转嫁制。在单罚制中,有的条文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刑法第161条);有的只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第403条);有的笼统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第137条)。这三者中,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同一的,第二种规定中仅指有关的主管人员,而不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所诉,单位犯罪的,即使单位注销了国家还是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注销单位并不是逃避惩罚的途径。单位犯罪一般是分为单罚制和双罚制的,也就是对单位内犯罪的人是否还需要进行单独的惩罚。单位处罚会根据案件大小判处相应的罚金。
·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规定?
我们知道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人权,对于罪犯来说,他们首先也是人,其次是犯罪的人。因此如果罪犯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义务,并确有悔改,那么可以考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比较常见。那么你知道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规定吗?我们来看一下。
一、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规定?
第...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食品安全是我国最近几年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主要原因是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人们对食品的安全一直在担忧,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注重食品安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所有的动植物进行检疫,期间就有徇私舞弊的现象,那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认罪悔罪陈述书有什么样的内容?
认罪悔罪陈述书有什么样的内容悔罪书,就是被告人对于刑事案件在审理结束后最好陈述的意见,就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由于自己所犯罪行对他人身体、家庭、社会、单位、组织、政府部门所造成的不利、不良影响的悔罪认识,认罪伏法,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真心悔过,并愿意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期望改过...
·刑诉法扣押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大帮助的物证、书证等,可以依法扣押,具体由侦查人员执行。当然,执行扣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扣押和案件无关的财物,这方面,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那么,刑诉法扣押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结合刑诉法有关知识告诉您。
一、...
·遗弃罪得原告是谁?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有些人不赡养老人或者抚养子女,并将其抛弃不管。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遗弃罪。遗弃罪即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这里就涉及到原告与被告。那么遗弃罪得原告是谁?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一、遗弃罪得原告是谁?
遗弃罪(...
·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一、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指的是,“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刑法上的入罪原则与出罪原则跟我们唐朝的法律是一样...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
·根据刑法规定持刀伤人算不算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持刀伤人算不算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持刀伤人算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调解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