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包括哪些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狱,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二、试用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首先,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权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的违约金或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违约情形的,若此时是约定由劳动者来承担违约金的话,则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才能做出约定,这主要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如果是约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则只要是双方协商约定的,那么该约定就会有效,换言之也就是可以约定由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报告,各方根据现场查看和资料情况代表本方表态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见,会后要提交书面认可书。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


·北京工伤伤残鉴定部门是哪里?
      北京工伤伤残鉴定部门是哪里?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


·关于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了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企业改制,帮助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改制过程中,企业会对一些职工的岗位做出调整,有的职工被迫失业。针对被裁员的那部分人,企业要支付一笔补偿款。那么关于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跟随我...


·违法招录童工处罚是怎样的
      原则上我国是禁止单位使用童工的,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单位,如文艺、体育等等,在经过童工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招录的。那要是单位违法招录童工的话具体该如何处罚呢?下面,我们告诉您违法招录童工处罚是怎样的。 一、违法招录童工处罚是怎样的 (一)《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


·一、发生纠纷劳动关系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发生纠纷劳动关系处理方法有哪些?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这些途径,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1、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让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的解决,和解后当事人仍然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权利。2、调解...


·一、工伤伤残待遇申领通过需要收费吗?
      一、工伤伤残待遇申领通过需要收费吗? 工伤伤残待遇申领需在受伤后的30日内提出申领请求,办理机构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房子对于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这就涉及到了建筑业的发展,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这当中就会存在建筑安全的问题,因为房屋建筑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完工的时候要进行验收,那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是...


·一、员工工伤二级的待遇有哪些?
      一、员工工伤二级的待遇有哪些?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


·一、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资数额吗?
      一、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资数额吗 ?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资数额,发放方式等。如果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


·一、劳动合同无效?
      一、劳动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