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2023天津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15]577号文件批准征收杨成庄乡董庄窠村集体土地5.94992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静集有(2013)第123051300499号,裁余土地面积:703.93008公顷(合10559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该宗土地位于团泊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团泊大道西侧。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由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5.949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二、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8年06月12日为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土地在进行征收的时候,各个地方都会有具体的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所以具体的补偿款项会在这个安置办法当中作出规定的,比如说天津市的征地补偿就进行了费用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用的金额总共达到了300多万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是什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 在当代社会,很多人从事投资行业,想要通过投资一些东西获得钱财,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投资土地,获得国家土地的使用权,然后从土地上获得利益。您都知道土地使用证上面是有使用者的姓名的,那么,如果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的土地共分为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北部山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4344元/亩;旱地/园地:22172元/亩;林地:1108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543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西部工矿发展区   ...


·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在城镇地区的土地,一般都是由开发商聘请建筑施工单位修建,工程在修建完成后,需要按照既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在满足验收标准之后,开发生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一、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开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如何合法地降低抚养费用?
      父母对于孩子成长期间的陪伴和抚养即是我国的传统习惯,也是法定规定的必尽义务,离婚夫妻由于不能再一起居住,其中一方缺乏对于孩子的直接监管和抚养义务,因此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应有的抚养费用。对于在离婚后如何能降低抚养费用,我们在这里进行简要的介绍。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是以集体经济组...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


·农村土地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吗?
      农村土地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吗? 一、农村土地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吗? 农村土地继承人是不可以继承土地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而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但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邯郸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邯郸市的城市建设的进行需要土地的扩大,所以政府需要占据群众的用地。邯郸征地补偿标准不仅包括对征收土地的征收的补偿金额,还包括对居民的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邯郸市征地补偿标准是由这三个方面组成的。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土地使用权出资撤资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吗?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撤资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吗? 土地使用权出资撤资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在公司新成立时,会要求所有的股东按一定的比例入股。其中,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为投资时的出资形式。土地对于公司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反之...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