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关于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量刑?


一、关于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二、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不作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并论处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独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三、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量刑幅度。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定罪标准也只能如此。这样,以同一标准来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对其打击是不力的。因此,不仅要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还要降低其定罪标准,“致人轻伤”即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即为轻伤,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对人们生命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比伤害犯罪严重得多。与此同时,还应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惩治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


四、明确规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明知伤者如不及时抢救必然有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置伤者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伤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时行为人对伤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论处。不过,无论肇事者是否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肇事者都有积极救治伤者的义务。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肇事行为人以救治伤者名义,将伤者弃之他处,导致伤者死亡或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死亡,对肇事行为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论处。因为这种情形下,无论被害人是否发生死亡结果,均不影响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按照故意杀人的既遂或未遂处理。


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法规(往往是于慌乱中驾车超速行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显而易见的;后一行为应认定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持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前后行为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关罪实行数罪并罚。


驾驶员在交通肇事之后,如果不逃逸,且此交通事故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那么责任主体一般是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再向国家机关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即可,但是如果逃逸,就需要支付高额的罚金,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有关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
      有关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一、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股权转让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
      股权转让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股权转让在现代化公司常见的一种现象,股东可以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时需要缴纳规定缴纳的一切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其中对于印花税,很多人都疑问,股权转让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对此,我们为您做了查询整理,下面将为您详细回答一下股权转让印花税...


·肇事逃逸是找车主赔偿吗?
      肇事逃逸是找车主赔偿吗?肇事当事人逃逸了,现在找不到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找车主的。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二手房交易该如何避免陷阱
      在现代社会中房屋买卖市场日益红火,从表面上看,开发商乐此不疲的收着购房款,购房者高高兴兴的看房、买房,可实际上,与之相关的诉讼和纠纷也逐渐在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陷阱多多。那么,对于二手房交易该如何避免陷阱?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二手房交易该如何避免陷阱 1、产权状况陷阱...


·简单车辆质押合同范本示例
      简单车辆质押合同范本示例 简单车辆质押合同范本 甲方(出典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典人): ____________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 ____...


·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赔偿金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赔偿金是多少?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


·开车不栓安全带会被罚款吗
      开车不栓安全带会被罚款吗 一、开车不栓安全带会被罚款吗 不系安全带处罚标准不系安全带扣3分处罚100元罚款,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扣司机1分,罚款50元。还有就是开车时,抽烟记1分,罚款100元。这些规定对驾车行车安全提供了很大的保障,对自身安全也有很大的保障,别看这些是小事情,不...


·农民工出车祸怎么陪误工费?
      农民工出车祸怎么陪误工费?农民工出车祸误工费按照平时固定的收入,乘以具体的一些误工的时间。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没有固定收入。1、有固定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假设每月全日制工资是4000元、兼职工作收入是1000元、其他收入如奖金、津贴、补助...


·儿童交通类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儿童交通类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儿童交通类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首先要看看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之后需要看看小孩的户籍,以及经常居住地。之后依据法律赔偿。依据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交通事故起诉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开庭?
      交通事故起诉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肇事逃逸自己的车会被扣留吗?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事故的性质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后,交警部门不得扣留车辆超过两个工作日。除了导致死亡或逃逸的事故外,扣留车辆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