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视为赠与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视为赠与吗?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买卖合同价款数额的确定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对此并无争议: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按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买卖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标的物的价款存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确定合同价款;如果对标的物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则应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而按后一种方法确定价款时,则涉及到两个问题,即: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确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的确定。
关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确定,此处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指合同价款的戈付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应按《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二而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的履行则是货币的履行,依此规定应当在出卖人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在合同对价款履行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以出卖人所在地为价款履行地。另外依《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一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关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的确定,实际上是对合同价款数额的推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如双方未约定价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履行时中等物的市价,该市价应以履行地的市价而定;英美法一般则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货物的价格或者确定价格的方法的,一般应按交付时的合理价格计算,合理价格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系,但同时也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价格,尤其是双方在先的同类交易;《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则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货物价格的确定方法,在此种情况下,如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价格。我国对于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的物的价款确定,基本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相同,但也有区别,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市场价,而未采用通常价格的概念,通常价格一般是指市场价格、买卖双方的习惯价格、出卖人正常出售其货物的价格等,其范围要比市场价格的范围广一些而对于市场价格的具体确定,我们认为,如果在诉讼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认一致的,可以按其确认价格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则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确定。
从上文可明确得知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不视为赠与。假若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约定价款具体数额,则按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并且不同的地方对相同的物品的定价也有一定的不同,这种情况需要读者额外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有疑问,您可以咨询张家界律师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是否视为赠与的问题。


·欠条起诉要多少钱,收集哪些证据
      欠条起诉要多少钱,收集哪些证据 欠条起诉要多少钱?这说到了打欠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那到底像这类的债务纠纷,法院是如何收取诉讼费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欠条起诉要多少钱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怎么写?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怎么写?一、三方债务抵销协议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签署《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格 元,现甲方尚欠乙方 元 2、甲丙双方于年月签署了《合同》甲方需支付丙方合同价格为 元,甲方尚欠乙方 元 3、乙丙双方于年签署了《合同》...


·婚前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
      婚前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 一、婚前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职务侵占的规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职务侵占的规定是什么?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职务侵占的规定是两种罪名如果同时发生的话,那么就会发生竞合,此时应当则一个重罪来进行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


·债务人想自杀债权人该怎么办
      债务人想自杀债权人该怎么办 一、债权人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规定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规定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规定是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债务的承担来进行一个分割,或者是按照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来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进行一个判决,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话,那么还需要做出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处理债务纠纷时有什么注意的
      处理债务纠纷时有什么注意的 债务纠纷需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证据效力,调解过程中对事实的承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财产保全,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


·有债务被起诉能离婚吗?
      有债务被起诉能离婚吗?有债务被起诉能离婚,因为我们国家婚姻法当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禁止存在这一些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就不会再次的来不处理婚姻方面的纠纷了,当然存在着一些经济方面债务的话,需要对于这个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一个理清楚,这样的话才能够在法律当中非常清楚的判决离婚。其实是不会影...


·夫妻婚内欠债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婚内欠债离婚怎么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哪些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哪些内容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哪些内容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


·私募基金能转化为借款吗?
      私募基金能转化为借款吗?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在投资时会选择私募基金的形式。但是,在当事人自己资产的管理运作中,很有可能需要一定的现金流,需要将私募基金转换为借款套现。那么,私募基金能转化为借款吗?今天,您就和的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一、私募基金能转化为借款吗?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