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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

一、一级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如果现现伤残之后那么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购买了工伤险,那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进行承担,所以,在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劳动者的等级来进行赔偿,一般等级越高,那么所要得到的赔偿就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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