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以及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等,具体规定如下;(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二、商标撤销的事由(一)改变注册商标,使其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二)未一并转让或者未一并移转注册商标,使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不同的商标权人所有,其中的商标权人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与其他商标权人发生混淆误认的;(三)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四)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使其丧失显著特征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不少人在购买商品前是会先查看商标的,故此很多已经注册了的公司,会向之前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商标的请求,虽然商标在注册之后就会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很多商标在注册之后,也会由于某些原因而被注册,此时之前的申请者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罚金。
·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应该怎么办?
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应该怎么办?
一、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应该怎么办?
1、商标在注册过程中
①提出异议:在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对方注册商标的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自己企业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
2、商标已被抢先注册
①无效申请:据《商标法》...
·冒充注册商标处罚还是侵权行政处罚吗
冒充注册商标处罚还是侵权行政处罚吗?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罚不一定是行政处罚,很有可能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
·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一、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是受到保护的;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
·商标许可协议提前终止的材料有哪些?
商标许可协议提前终止的材料有哪些?
一、商标许可协议提前终止的材料有哪些?
提前终止不需缴纳归费,需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的终止决定,终止协议或终止决定应在三个月之内报到商标局;
3、...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一般都是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可以成为著作...
·商标续展要多少代理费?
商标续展要多少代理费?代理费在500元左右,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具体收费多少,不同代理机构收费不同。二、商标续...
·被告商标侵权该怎么办
被告商标侵权该怎么办好的产品如果有个好的商标,那么也是会为权利人带来更多利益的,由此有的人就想借别人的商标来为自己带来利益,于是就有了商标侵权。那实践中,要是被告商标侵权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被告商标侵权该怎么办
首先你需要做的就是问问自己确...
·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是什么?
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是什么
一、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是什么?
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当事人怎样确定商标侵权?
当事人怎样确定商标侵权?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专利经过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后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实践中要是有人侵犯他人的专利,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那么这个假冒专利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注册商标无限次续展可以吗
注册商标无限次续展可以吗企业商标续展主要是指企业商标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续展审核通过后,商标有效期从商标续展之日起算有效期为十年,目前国家对商标续展次数没有做限制,也就是说商标可以在到期前进行续展,可以无限期使用。二、企业商标续展办理途径企业商标有效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