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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一、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上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但该条款并未对多个伤残等级情况计算赔偿费用进行细化规定。


对于发生多处伤残的情况下,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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