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依法被监视居住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它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二、适用监视居住注意什么(一)监视居住适用过程中不能侵犯第三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 员的日常生活也处于监视之下,他们的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地点应作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住处且“单身居住”的就对其住处实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住处或有住处但“混合居住”的就应指定住处实行监视居住。(二)对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另行增加几种情形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其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其适用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对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另行增加以下几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四)罪该逮捕但证据 不充足的。(三)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执行应进一步规范1、要严格监视居住场所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在其固 定的住处,如没有固定住处的,司法机关可以指定居所。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往往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固定住处,为了方便办案,通常指定居所进行监 视。办案单位不仅要承担大额的住宿、伙食、监视费用,同时还伴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的风险。2、公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在监视居住执行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等问题,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决定大多派人执行便了事,监视居住实际上是由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执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3、 要加强对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院对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针对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重复决定情况,导致监视居住期限过长的问题要尽量避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当监视居住的要通报相关部门,同时严把 刑期折抵关,对监视居住一律不得折抵刑期。对于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是不尽快的通知其家属,可能会引起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法律中对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格外要注意,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候,只有无法通知这一种情况下,其余的都是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通知。


·诉讼离婚开庭前后应注意什么?
      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严重到不可挽回的地步,难免会走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一方就会提起诉讼离婚,无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诉讼离婚有许多事情需要我们多加注意。这些都是胜诉的关键条件。以下是我们总结的诉讼离婚开庭前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开庭前准备的注意事项 1、如果你聘请了律师的话,最好能在开...


·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


·赠予小三的钱,夫妻另一方能追回吗
      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但是,在没有另外约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就不受这个限制。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钱财,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追回。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规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养育了孩子的话在夫妻双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是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的,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有义务和权利抚养孩子另外一方只用支付相关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规定的呢?请阅读由网站我们为您带来的文章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


·事实婚姻分居多年如何离婚?
       一、事实婚姻分居多年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


·一、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保全财产可比例多分配吗?
      一、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保全财产可比例多分配吗? 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保全财产是不能多分配财产的。虽然当事人在法院中申请保全了财产保全,但其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


·离婚不肯给探视权怎么办?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夫妻离婚的,应该协商好孩子抚养的问题,如果是女方直接抚养孩子,则男方要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及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另外,男方还可以定期探视孩子,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故不得剥夺。那么,离婚不肯给探视权怎么办?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离婚不肯给探视权...


·当事人判拘役缓刑影响子女吗
      当事人判拘役缓刑影响子女吗 一、当事人判拘役缓刑影响子女吗 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 二、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在我国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
      在我国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也开始兴起在外地打工的浪潮。而留在农村的就是老人和小孩了,而爷爷奶奶们自然也就代替了父母的角色,照顾起了自己孙子孙女的日常生活。那么相反的,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我们为您解答。 一、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


·一、发现别人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吗?
      一、发现别人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吗?发现别人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行为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所以其他人发现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上门女婿离婚后抚养费怎么支付抚养费也按照规定支付
      上门女婿离婚后抚养费怎么支付抚养费也按照规定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和是不是上门女婿没有关系,和其他夫妻是一样的,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按照分配原则分配。上门女婿作为正常婚姻的一份子,也是享有财产均分的权利的。切勿因为入赘而以为财产全归女方所有,必要时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离...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