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赚疑人认罪认罚的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犯罪赚疑人认罪认罚的新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4、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内涵随着对权利保障与个人尊严的重视,现代法治国家的刑罚观念与刑事法治理念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单纯的刑法报应观、重刑主义受到了否定与批判。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单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严苛的刑罚,也许能在短期内形成强大的威慑,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控制及预防犯罪的效果。相反,基于刑法谦抑、刑罚轻缓及人道主义观念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是否从宽适用刑罚,反而可以更好地获得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的社会效果,并达到修复社会关系与法律秩序的目的。从我国的刑法观念来看,“有罪必罚、疑罪轻罚”的思想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可能会造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读。因此,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必须首先摆脱传统刑法观念的束缚,真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1、对“认罪”的理解。对于认罪的内涵,实务部门、专家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认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只要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不问这种事实行为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应当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承认,如果只承认其具有犯罪事实,但是并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不能构成认罪。只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才能认为是认罪。另外,被告人对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的,不能构成被告人认罪,对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的,不影响对其认罪的认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法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都属于被追诉人的认罪。坦白是被动供述,自首是主动供述,但“坦白”与“自首”均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处认罪的概念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即被追诉人既要承认“行为”,也要承认“犯罪”。陈光中教授认为,被追诉人的认罪应当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包括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包括罪名、犯罪形态等的认识,可将之简称为“概括认罪”。“概括认罪”的积极要求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且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消极要求是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不影响认罪。被追诉人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回溯性考察属于事实判断,判断标准为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真相。而同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主体性、时间性等特点,被追诉人的误判是较为正常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较全面的概括了认罪的内涵,即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且构成犯罪,对罪名和犯罪形态的误判不影响其认罪的性质,且对证明犯罪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予以认定。2、对“认罚”的理解。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或即将判处刑罚的认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起诉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先前判决可预测的量刑结果,还是起诉后公诉机关“就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均非通过审判程序得到的量刑结果。由于主观认识随着诉讼程序的运行而深化,对是否不起诉和判处刑罚预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最终的刑罚只有经过裁判者的最终处理才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提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和“积极退赃退赔”并列,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 13 条也将“被告人自愿认罪” 同“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并列。因此,“认罚”并不是对最终量刑结果的认同,而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或可预期刑罚的认同。认罚需体现其悔罪性,而主动退赃退赔作为悔罪性的体现,是被追诉人“认罚”的一种特殊表现。3. 对“从宽”的理解。从宽应该包含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量刑,程序上从简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考虑,在下文将会阐述。实体上的从宽量刑指法院在最终裁判结果上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罚处罚上的实体利益为考量标准。英美法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在从宽上有时还包括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将重罪更换成较轻罪名,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与英美法的刑法罪刑等级差异较大,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也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在依法认定被追诉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同时,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与之相符的从宽处理结果,是这一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因此,从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或者缓刑,甚至对于轻罪的不起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宽应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时间节点、不同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应体现不同层级的差异性。譬如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幅度应明显高于审判庭审阶段认罪认罚可获得的从宽处理幅度;积极退赔退赃的认罪从宽处理的幅度应相应加大。4、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从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到 1996 年、2012 年两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公安司法机关不仅应审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而且要基于客观真实原则审查判断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只有达到证明标准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才可以作出相应的从宽处理。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即便被追诉人作出了自愿、合法的有罪供述,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中,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罪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和情节必须查清。2012 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证明标准的同时,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三点解释: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为了防止“被迫认罪”和“替人顶罪”,特别是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对满足犯罪基本构成的相关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一些次要的事实、情节都要达到此种程度。就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认为达到了《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基本事实”是指影响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的证据。另外,认罪认罚的证据规则应适当从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95 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5、上诉权的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之一,不能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但是同样也不能在适用此制度的同时还放任被告人随意上诉,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陈光中教授认为,可参照现有法律制度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34条第 2 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确立了基本规则,可以参照法定程序处理被告人上诉案件。具体而言,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开庭前以阅卷的形式审查认罪认罚的事实、证据基础。如果有证据证明一审案件事实确有重大错误的,应当正式开庭审理。否则,可直接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另外,对上诉进行审查时,应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相关的程序问题作为重点审查对象。认罪认罚,对于庭审的效率而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也节约了非常多的办事资源,这也是符合我们国情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我国人口基数非常大,所以案件非常的多,如果效率提高了,更多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障了。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区別具体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区別具体是什么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
·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一、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
·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
·无期徒刑最高能判几年?
无期徒刑最高能判几年?一般情况中国的无期徒刑是没有年限的,是终身的。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
·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虽然很多罪犯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来为自己争取缓刑,但说实话真正知道缓刑是什么意思的人其实并不多,只不过认为被判缓刑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刑罚,因此才会不遗余力的追求缓刑。想要了解缓刑就需要从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入手,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缓刑,是指对犯罪...
·犯罪构成三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构成三要件包括哪些?犯罪的构成三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具体如下:1、犯罪主体,是指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除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2、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一定活动...
·盗窃罪年龄的规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的罪名自古以来就存在于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之中,到如今,关于盗窃罪年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但不少公民依旧不知道盗窃罪的法定承担责任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在触犯此类法律规范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也不甚明晰,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盗窃罪年龄...
·判拘役四个月会送去哪里
判拘役四个月会送去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非法集资150万怎么判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诈骗技术也不断的在升级,近几年因为非法集资而受骗的人屡见不鲜,在生活中非法集资得伪装术更是越加难以辨别。那么按照规定,
?非法集资150万怎么判刑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非法集资150万怎么判刑集资诈骗1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