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近几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也乱象丛生,加上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也不够规范。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规范管理。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请您阅读!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2007-06-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 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开发企业的发展迅猛,而企业的水平难免良莠不齐,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加上施工企业存在众多问题,导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拆除不合格建筑物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
·续签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是什么?
续签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诉前工资财产保全可以吗?
诉前工资财产保全可以吗?
一、诉前工资财产保全可以吗?
诉前保全,能保全被诉人的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上海社保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其医疗结束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工伤状况开展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时应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过后,给出最终鉴定结论。关于上海社保工伤鉴定流程怎么走,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
·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
对于企业员工来讲,有些可能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要求签保密协议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到底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呢?而在具体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
一、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
·人防工程的构造和作用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构造和作用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防工程随处可见,如小区地下停车场、地铁站地下管线等。人防工程没有统一的构成,要结合地形地势来修建,人防工程在和平年代也发挥着重大作用。那么人防工程的构造和作用都包括哪些?我们简单整理了一篇短文,让我们往下阅读。
一、人防工程的构造
...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
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
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总承包的内容。
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
·一、职工加班周末发工资吗?
一、职工加班周末发工资吗?劳动者在周六日上班期间,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2倍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2倍工资。周六日安排员工加班,又未能调休的,应向员工按不低于正常工资两倍的标准进行支付。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
·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试用期后其实就是指劳动者转正之后,在这段期间单位也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但是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伤骨折工资怎么算
在每个城市,都存在农民工,农民工建设了城市,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赔偿的。农民工工伤骨折工资怎么算:员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应该由单位按月支付,保持原工资福利不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属于违法的吗?
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属于违法的吗?
属于违法的;
首先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数额,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