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 ?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2007年3月13日承包租赁的黄岭岩花椒地,自从甲方郑安洪转租给乙方陈海云耕种,我乙方一直无经验培植好这花椒地,现造成很大损失,无法继续发展下去,经双方协商条例如下:

1、于2013年2月23日正式终止承包租赁合同。

2、甲乙双方无债权债务。

3、在我乙方承包过程中,修了临时房一套,现暂时给平永贵居住。如有特殊变动的情况下,由我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二、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 ?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法律规定解读

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合同解除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将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设定为“非法”。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上述均为各该条的第一款,而其后各款规定了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条件和程序,应该认为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规定,而且是排他性的补充规定,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发包方不能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2、对于双方协议解除的合同的情形也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其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均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3、对妇女承包地的收回做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甚至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应收回土地的情形,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即使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也不得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规定规定的救济方式只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无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综上,可以看出,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在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土地和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三)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适用

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对于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是否有适用的余地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项法定事由,以下结合家庭承包合同具体分析: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持谨慎态度。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即使发生自然灾害这样的不可抗力,也只能调整,而非收回;二是要遵循严格程序;三是当事人意思优先。再有一种不可抗力的是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的权利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国家征用、占用是行政行为,是国家直接与承承包人发生关系,不以民事承包合同解除为必要,因此,该事由不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的法定事由。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土地从承包承包人主要义务是保持农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存在履行期限问题。就行为本身而言,抛荒行为应该是典型的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抛荒行为规定原则上不得收回土地。体现了对于该条适用的态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家庭承包无偿取得,作为承包人一方无债务可言,因而该条无适用余地。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关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无解除合同,可见该条也不能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

5、最后一项是兜底性条款,除本文提到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外,尚无规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

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有自己的规范写作方式,需要讲清楚终止的原因和日期等条款,当然,想要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成立,则必须要满足上述提到的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解除条件才可以。

·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构成要件 一、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


·由于目前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更愿意选择地理位置和价位都
      由于目前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更愿意选择地理位置和价位都比较适中的回迁房。随着回迁安置房竣工验收,一批回迁房逐渐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若想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因为纠纷受到损害,那就要先了解清楚回迁房交易的相关内容,其中回迁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现在房地产市场的大热形势
      现在房地产市场的大热形势,让与此相关的建筑行业的市场也在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工地上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下雪/高温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误工费签证单能否作为索赔的依据?这个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可以,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的审计也认可这种做法。今天我们带...


·广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广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广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


·异地登记结婚要办什么手续证明?
      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到恋爱、走进婚姻的殿堂,期间会经历很多磨难和考验,既包括男女双方的性格、脾气、价值观、人生观等意识和观念形态上的磨合,也包括双方的家庭环境、成长教育、异地相隔等物理和距离上的检验,最终一定有些情比金坚、至情不渝的男女最终结为幸福的连理,那么,异地登记结婚要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充协议该怎么写?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充协议该怎么写?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吗虽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当地的行政机关,如果有需要,也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在与民事主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充协议之后,将该面积的土地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范本 ...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而公民往往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来为您详细解答。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实行的是国有制,但是企业和公民也是有使用的权利,同时在确定使用权时也一定会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根据规定,一般会按照基准地皮价格的40%至60%的比例来收取,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有什么区别?
      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有什么区别?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的区别主要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范围。二、辩护人的刑...


·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和私有,国家有时也会将土地以一定形式给个人或企业使用,以此来更好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化、充分化使用,使资源更合理分配,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那么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呢?让我们带您来详细了解一下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


·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样的?
      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样的?国家征用土地,会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征用补偿,这笔费用就成为征地补偿费。河北省是一个大省,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各地区不统一,具体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还需要根据当地区的经济情况来决定,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分配办法您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