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公司股东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公司股东诉讼管辖地是哪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依据《民诉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仅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诉讼管辖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必须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来提起诉讼,如果该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那么是不可以受理相关案件的,对于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还需要进行移送管辖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证有效吗?
      我们都知道土地使用证就像土地的身份证,是土地归属权和使用权的一个重要证件,在土地上建房或者买卖房屋、转让土地等各方面都必须拥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合法办事,但也有人会疑惑,如上辈人留下来的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呢?请看本文分析。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经营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土地: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


·邻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邻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您都知道,征地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做出的决策,作为公民,我们应当支持政府的决定,积极响应政府政策。作为政府,在征地的时候,为了减少被征地者的损失,给于农民一定的补偿金,相信您对这个问题都比较关注。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以邻水县为例介...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政府为了改善当地的城区建设,在制定了较为科学的种地方案后会征用或者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为了维持被征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征地后,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你是否知道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2017年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有什么区别?
      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有什么区别?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的区别主要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范围。二、辩护人的刑...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企业拿到土地后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果需要改变,则要通过国土部门审批才行。并且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那么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宁夏征地补偿新规是什么?
      宁夏征地补偿新规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国家近几年在不断的发展城乡来减小城乡差距,而在城乡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建设需要征用个人的土地,国家在努力解决纠纷通过的补偿来进行弥补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规中也有详细的说明,那宁夏征地补偿新规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征地1...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在公司法当中,股东大会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事项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相互监督的,那么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