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 ? ? ?

一、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充分调动我市合同制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92号)及《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职员是指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被录用者与市职员服务中心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及辅助类合同制职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其中包括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定、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职员续聘、解聘、工资升降、奖惩的依据。

四、合同制职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同制职员入职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将在该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止。

六、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为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应将考核不称职的鉴定材料及要求解聘的报告及时报送市职员服务中心,市职员服务中心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92号)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限按以下几种方式实行:

1、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个月;

2、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为2个月;

3、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个月;

以上试用期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八、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九、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核工作,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职员服务中心集中报送上年度《合同制职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如遇当月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市职员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月度考核登记表。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勤工作,如遇请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职员服务中心。

十、月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合同制职员,将不发其次月全额绩效工资。

十一、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十二、用人单位应在年终认真组织合同制职员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合同制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职员服务中心。

十三、合同制职员优秀比例为合同制职员总数的15%。合同制职员人数不足5人的单位,可推荐1名优秀职员,并将职员优秀事迹材料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批;合同制职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位,优秀比例为本单位职员总数的15%(小数点后的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批。

十四、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合同制职员,给予奖金800元。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合同制职员,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制职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工作未满半年的;

2、考核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手续的;

3、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十六、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及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合同制职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七、本办法由市职员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对市直合同制职员的考核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考核结果与职员的工资、奖金和聘用直接挂钩。以上就是本次对于“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的解答。

·保管合同能否附条件取回
       一、保管合同能否附条件取回? 保管合同能附条件取回,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合同中有约定,没有特别事由的就不能提前领取保管物。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


·承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没有保证金怎么办?
      承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没有保证金怎么办?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一、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


·设备租赁合同毁约规定是什么?
      设备租赁合同毁约规定是什么?设备租赁合同毁约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各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下所述。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


·红酒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红酒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红酒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 甲方所供红酒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是合同因相关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时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将各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


·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合同诈骗跟合同欺诈区别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跟合同欺诈区别是怎样的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


·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
      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合同纠纷可以说也是民事纠纷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合同的使用也是比较多的,就包括买卖房屋、租赁车辆等等,根据做出的形式不同合同还可以分为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而在产生了合同纠纷之后,当事人也要知道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进行处理。那法律中规定的合...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