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是什么原则?

一般来讲我国在打官司诉讼时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则,即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在哪里的法院诉讼,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至于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中所采取的原则其实也是地域原则,只是是依照被告的地域。一、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二、补充规定此外,适用意见与合同法解释一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意味了原告提起诉讼时需要在被告的出生地或者常居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只有这些地方的法院才具备管辖权。如果朋友们在官司里有什么把不准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本站。


·不是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拆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一、不是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拆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不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的,并且只有一处房屋的,应该获得拆迁补偿。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和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的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偿等,房屋价值...


·农村棚改,土地和房屋怎么补偿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农村棚改,土地和房屋怎么补偿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例如: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


·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


·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法律是怎样的
      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法律是怎样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


·刑事拘留关押一个月在什么地方
      刑事拘留关押一个月在什么地方 一、刑事拘留关押一个月在什么地方? 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当地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


·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形式有哪些?
      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形式有哪些?因为职务之便,贪官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职位来进行贪污,我们听过很多小官大贪,例如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人们常常抱怨征地补偿费用发放下来与法律规定的有差异,怀疑是就职人员私自侵占挪用征地拆迁各种补助资金。那么,对于挪用征地拆迁各种补助资金是怎么处罚的...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为了避免土地进行租赁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会对该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约定,如果出现该违约情形,双方根据合同办事即可。以下就是我们针对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双方义务给您做的相关分析。 一、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


·买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危害有哪些?
      买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危害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很重要的一项证明合法合理使用土地的一项依据,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使用土地使用权证是要支付一定的金额,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使用土地都会发放的一项证明,买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危害有很多,下面我们为...


·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进行征收土地后,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人予以补偿,从而确保被征收土地人的正常生活。由于征地补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内容,而各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各自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文中提供的数字仅供参考。广西...


·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年是多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必然趋势,湖北省已具备全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条件,因此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