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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四十二条如何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国家依法对犯罪进行判决所依靠的法律依据。能够保障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序。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相关的章程规定。章程规定条款众多,今天我们具体介绍一下刑诉法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此条法律规定是有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有关规定。一、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二、补充资料刑诉法第六节中的其他条例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综上所述,就是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全部内容了。这一章节主要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资产、财务的处理作了说明,特别指出已经冻结的财物不可重复处理。一百四十二条主要涉及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询和冻结相关的规定,通过阅读上述文字,相信您对此问题有了深刻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进行针对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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