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农民公寓可以办房产证吗
      不可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因而农民公寓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何为期房、现房?
      

商品房买卖中的期房和现房有其特定的含义。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


·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一、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未成年能买房子吗?
      未成年能买房子吗 买当然没问题。法律并未限定购房者的年龄,所以可以用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只是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 二、未成年人能否自行进行房产交易?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


·常见的借名买房的纠纷有哪些
      在房屋买卖中,有些购房者选择的是借他人的名字购买房屋,但很容易发生纠纷。那是因为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权利人要对自己的权利在政府的相应部门进行登记才拥有相应的房产物权。那常见的借名买房的纠纷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常见的借名买房的纠纷有哪些 1...


·一、房屋租赁违约如何处理?
      一、房屋租赁违约如何处理?租房时,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额根据合同制定的违约金额支付。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


·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
      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众所周知,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和开发商是要签订购房合同的,只有签订了购房合同,才能有效的维护双方的利益,那你知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吗?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


·房屋二次抵押给担保公司有哪些
      房屋二次抵押给担保公司有哪些条件?一、房屋进行二次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有贷款的房子再次抵押贷款与房子的可贷空间和借款人的收入有很大关系,房屋的评估价值和房龄有不可忽视。具体来看,有贷款的房子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房产已经拿到房产证;第一次的房产抵押登记已经办好;...


·房屋保修合同签订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保修合同签订的内容有哪些?①注明保修基金业主有权留取相当于装修工程总款5%左右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之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业主才将保修基金退还给装修公司。②明晰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在合同里明确,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上海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租房的问题,在北上广来说是一个经常需要遇到的事情,如何租到满意的房子也是困扰了不少的人。我们在进行租房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需要注意的。那么,您知道上海租房需要注意什么吗?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上海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1) 当心租房过程中的...


·疫情期间房租怎么收怎么办?
      疫情期间房租怎么收怎么办?(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此种情况是指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根据政府的要求关停的网吧、KTV、酒吧、电影院、大卖场、餐...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