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盗窃不作犯罪处理情形是怎样的?

在生活当中是比较容易发生盗窃的行为的,一般的盗窃行为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判断是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是构成了刑事的犯罪。在法律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一些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处理,包括一些情节轻微的情况,让我们来告诉您盗窃不作犯罪处理情形是怎样的。

一、盗窃不作犯罪处理情形是怎样的?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多少金额能达到起诉条件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罪中的“秘密性”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秘密也即是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意思,这种秘密往往具有绝对性,即不为其他任何人所知。但是笔者认为盗窃罪中的“秘密”应做相对性的理解。

“秘密窃取”更大程度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了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即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是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至于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是否知晓则不影响秘密性的保持。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是一种相对的秘密,这种相对的秘密从主观上讲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其窃取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财物控制人和在场的其他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也就是说认定盗窃罪中的秘密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在公共汽车上,甲正在扒窃乙乙虽知晓但因惧怕而未敢言声,此时甲的行为仍是秘密的; 若其他乘客发觉但也因惧怕而未敢言声,则甲的行为也保持住了秘密性,因为这种情况下,乙与其他乘客的发觉都未破坏甲自以为的窃取的秘密性,但若甲发现乙发觉其扒窃行为,此时甲继续其行为,则行为不再具有秘密性,而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若甲自认为乙发现其窃取行为,而事实上乙并未发现,则窃取行为的秘密性亦未保持住,若甲继续其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

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即行为人只要自以为其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则其行为就保持住了秘密性,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则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保持。

例如,甲系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负责看管建筑工地上的建材。甲工作几个月之后对工地上的建材分布和建材价值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甲和其两个老乡密谋,要从工地上上搞点建材去卖钱。一天白天,甲弄来建筑公司的工作服,三人分别穿上,混进工地在众目睽睽之下,以正常作业的形式把价值2万元的建材放进车上带出了工地。对于本案中叶某选择在白天,身穿工作服,堂而皇之的偷盗,算不算“秘密窃取”。本案中甲虽然是公开进行偷运,建材公司以外的很多人都看到了他盗运的事实,但是其敢于如此公开盗取建材,正因为其主观上以为自己身着工作服不会被人发现,以为自己是秘密的。认定盗窃行为中的秘密性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是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只能和其客观行为相一致,而绝不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或客观行为与他人的相一致。因此,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意欲非法占有财物控制人的财物,自然是要采取一种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而这种手段的采取只能是以行为人自己是否相信行为的秘密与否为判断标准,其实要求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是因为行为人意欲通过秘密的方法窃取的是财物控制人的财产,而不是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行为的秘密性只有针对财物控制人才是对财物控制人财产的盗窃,对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是秘密只能影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并不能决定盗窃罪的成立与否

综上所述,关于盗窃不作犯罪处理情形是怎样的我们已经为您解答了,盗窃的犯罪是一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取得性的财产犯罪一般是要根据行为人盗窃的数额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当然盗窃地行为不一定是秘密进行的,但是要注意盗窃罪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伪证罪判刑多少年 伪证罪怎么量刑处罚
      一、伪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判多少年?根据《刑法》第305条之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是说,触犯伪证罪,基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以3到7年的加重刑。二、什么是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再审期限是多少?
      刑事诉讼法再审期限是指在一定时间案件可以重新进行审理,调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判决都会有再审期限,那么刑事诉讼法再审期限到底是多少了?要怎么进行申请重新审理了?下面有本站我们为您解答刑事诉讼法再审期限是多久?一、刑事诉讼法再审期限是多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


·犯罪的着手和预备的界定两者是一样的吗?
      犯罪的着手和预备的界定两者是一样的吗?不一样的;犯罪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其特点是: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的本质...


·被判拘役会通知单位吗?
      被判拘役会通知单位吗? 一、被判拘役会通知单位吗?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通知单位。 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会通知单位的,单位的事情自己处理或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二、拘役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缓期执行有什么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去年正式颁布并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在之前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出台了很多新规定。关于缓期执行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死刑缓期执行与一般的缓期执行有所区别,多少人不太了解其具体内容,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刑法修正案九缓期执行的相关规定。 一、缓期执行的概念 缓期执行是这样...


·犯绑架罪怎么判刑,绑架罪是如何量刑的
      绑架属于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由此,我国对此罪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犯绑架罪怎么判刑呢?对嫌疑人、被告人来讲这是很重要的内容,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犯绑架罪怎么判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中国对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


·杀人未遂算暴力犯罪吗?
      杀人未遂算暴力犯罪吗?杀人未遂并不一定算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如囚杀、抢劫、伤害、强奸等以暴力行为为特征的犯罪。由于暴力犯罪是通过对人身实施侵害的方法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因此对社会的危害和犯罪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西方国家一般将暴力罪列为重罪,在中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单位可以是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


·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几年?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


·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
      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