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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三、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四、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综上所述,关于醉驾驾照被吊销再考怎么考的问题已经给出详细答复。有想重新考取驾照的朋友可以以此为参考进行办理考取驾驶证。同时也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在驾驶的过程中谨慎喝酒,避免造成醉驾驾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当然在重新考驾驶证时也是很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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