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要总结分析原因,还需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做出一定的补偿。为了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稳定各方情绪。山东省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那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呢?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处理。

第四条 处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章。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提出处理意见,填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报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须预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时按责任承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肇事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或交足事故处理所需损害赔偿费用为止。

第七条 在本省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行政区域,由其分支机构在3000元以内预付。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经营的行政区域,由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有关保险公司商定预付办法。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者追回已预付的款项。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和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对作出撤销决定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决定书》,内容包括撤销的理由和重新认定、重新评定决定。

第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执行。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责任认定,自破案之日起,执行上述时限。

第十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其中对实习期驾驶员给予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吊扣期满后重新核发驾驶证,其初次领证日期后延,后延时间为吊扣时间。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驾驶员,吊扣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考。

第十一条 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非教练中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不能参加的,可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当事人已经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书。参加调解的各方人员,均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在30日内一次调解不成的再调解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延长的15日内再调解一次。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主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活动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记录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调解的各方人员。

(二)宣布调解意见。

(三)记录各方对损害赔偿的意见。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宣布下一次调解的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其比例为: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费;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的损害赔偿费;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费;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的损害赔偿费。

事故责任者有三方以上的,参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

第十六条 医疗费:按照县以上医疗(抢救期间除外)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康复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

结案时,如当事人确需继续治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县以上医院的建议,确定继续治疗的时间和费用,一并计算。

第十七条 误工费计算的日期为实际误工日期。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和单位出据的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为依据,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参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有企业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八条 护理费:交通事故伤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确定护理人员1名。伤势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由医院建议,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可增加护理人员1名。具体标准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伤者定残之后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据伤残评定等级,Ⅰ??Ⅴ级伤残者可一次性补偿护理费用。其标准为:Ⅰ级,5000元;Ⅱ级,4000元;Ⅲ级,3000元;Ⅳ级,2000元;Ⅴ级,1000元,统一计算在损害赔偿费用中。

第十九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评定等级,Ⅰ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Ⅹ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0%。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Ⅱ??Ⅴ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Ⅵ??Ⅹ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二十条 残疾用具费: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本省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或普及型手摇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所需的费用确定。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付给。其标准按照省民政部门核定的国产普及型假肢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在事故发生地火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丧葬费标准为500元。另外,整容、尸体存放、运尸等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批准,计算到损害赔偿费用中,但最多不超过300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费用自费。

第二十二条 死亡补偿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为“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伤残评定为Ⅰ??Ⅴ级的残者。“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扶养的、无收入的人。其生活费用按实际人数付给。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交通费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死者丧葬事宜、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有关人员的车船票费。不包括飞机、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票费,特殊情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可。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范围,以每人每天25元以下计算,凭据支付。

第二十六条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注册单位(车主)垫付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破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已支付的损害赔偿费用证明,向犯罪分子追偿损害赔偿费。

已转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注册单位(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损害赔偿费标准,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损害赔偿费标准有变化的,以省公安厅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委托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对“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的全部回答。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了解了具体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以及具体赔偿标准,为山东省解决交通事故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需要在交通事故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给出最好的解决方案,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算交通事故。
      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


·企业卖股票交什么税
      企业卖股票交的税主要包括:1、营业税: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2、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也越来越便捷和完善,随之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公路和汽车多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那么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下面我们以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为例,整理了相关资料。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省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


·交通事故对方不要车可以不进行赔偿吗?
      交通事故对方不要车可以不进行赔偿吗发生交通事故,车可以不要,但是事情还是要处理的,如果构成犯罪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根据案情承担民事赔偿。二、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不会,坐牢是刑事责任,赔钱是民事责任。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但是,如果有能力偿还而不予偿还且隐匿隐瞒财产情...


·下班途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不是居住在单位附近,而是需要开车或者是坐公交去上下班,可近年来,交通事故却频频发生。那在法律上,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此时受伤的算工伤吗?其实不少劳动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婚后夫妻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夫妻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婚后买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关系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例外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有什么规定?
      随着近年来,交通道路不断扩修,道路四通八达,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很多人都买了车子,这就为增加交通事故埋下隐患。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也为了警惕各位机动车的司机,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交强制险,那么这个强制保险的费率是多少呢?我们今天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进行相关介...


·交通违章在哪里交罚款?
      违章在哪里交罚款呢?有了“电子眼”记录的违章,驾驶人要先到交警大队或车管所处理违章行为,拿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罚单,然后15天之内没有去缴纳罚款的,第16天开始计算滞纳金,但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没有去开罚单的“电子眼”记录,不会产生滞纳金...


·交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行政处罚这种行为是比较常见的,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规所进行的一种处罚,当然关于处罚的结果需要进行一定的公示,现在很多人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交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怎么样的? 一、交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一、62岁交通事故还有误工费吗?
      一、62岁交通事故还有误工费吗?只要交通事故影响到了老人的正常收入,就可以计算误工费。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
      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