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误工费的概念就是指受到伤害的一方由于身体等
所谓的误工费的概念就是指受到伤害的一方由于身体等各方面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的时间内,因为事故责任人的错误无法正常参与社会工作因而减少实际的收入。义务责任人按照规定应该支付受害人这期间损失的费用。误工费的金额是根据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工资,还是资金、津贴、课酬等都需要赔偿。但出租车司机们收入不稳定,没有固定的标准,误工费又该如何赔偿呢?出租车司机是法律认定的无固定收入人群,对于这类人的误工费证明赔偿标准是不同于一般人群的。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当然在社会生活中,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责任方需要赔偿的金额就不仅包括误工费,还要赔偿一定的护理费、医药费等项目,如果事故情况严重,后续的治疗、康复的内容都需要赔偿,这样涉及的金额就比较大,建议您在本站向专业的律师求助。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程序是什么?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程序是什么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享有哪些待遇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享有哪些待遇
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
·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步入社会之后,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和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来让自己的合法劳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那么基本的社会保障可能无法实现,并且也有可能是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中。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合同的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一、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1、没...
·强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否索要?
强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否索要?
单位的做法不合理,有权利拒绝解除合同,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一、若对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一、劳动合同纠纷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毕业季即将到来,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校园招聘,绝大多数的应届毕业生也开始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您都知道工作伊始是有试用期的,那么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接下来,请您仔细查看以下资料。
一、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政策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政策是什么?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
·劳动法加班期间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一、劳动法加班期间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加班死亡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反之,如果突发疾病没有死亡或者在经抢救在48小时内没有死亡的,即便这个疾病是在工作时突...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