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事判决由哪个机关执行

法官作出的刑事判决有多种情况,包括单独判处主刑、单独判处附加刑、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等等。针对不同的刑罚,具体的执行机关不同。那到底刑事判决由哪个机关执行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判决由哪个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指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期满而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生效判决和裁定因内容不同,执行主体也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11条、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有关部门执行。
二、被宣告缓刑的人工作受影响吗
被宣告缓刑的人,由公安机关交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6月的《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至于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65年6月11日在(65)法研字第20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1964年4月22日内务部的解答办理。即“在缓刑期间,仍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受此限。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宣告缓刑,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是否要降职降薪,应由本人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情况和有关的行政规定来决定。
针对不同的刑事判决,具体的执行机关不同。多数情况下都是由监狱执行,当然也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而要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的话,对罪犯来讲无疑是很有利的。

·一、醉驾拒不认罪怎么处罚?
      一、醉驾拒不认罪怎么处罚?醉驾行为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就算当事人拒不认罪也会被依法处罚,但是如果态度恶劣始终不认罪的还可能会加重处罚。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


·刑法对于犯罪中止的定义是什么?
      刑法对于犯罪中止的定义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怎么定性
      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肯定是需要行为人实际对他人的身体实施了伤害行为。不过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定性比较困难。那到底这个故意伤害罪的伤害应该怎么来定性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的伤害怎么定性 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


·寻衅滋事罪判多久,犯了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本身是从之前的流氓罪当中分解出来的,那么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呢?而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判多久呢?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那些?
      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责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会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会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人民的权益,使他们的利益遭受损害,构成犯罪。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那些? 一、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玩忽职守罪...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状态,人们的物质生活十分丰富,因此许多人都将目光投向投资领域。想要获得更多收益无可厚非,但如果遭遇非法集资就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作一定的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在下文 中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法集资罪...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说到受贿您肯定都知道是什么吧,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斡旋受贿就是其中的一种,那斡旋受贿究竟是怎样的呢?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和您一起探讨。一、什么是斡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湖南死刑采用什么方式执行?
      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所以在量刑上尤其谨慎。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的执行方法也不仅仅局限于枪决这一种,不同的省份执行死刑的方式不同。那么,湖南死刑采用什么方式执行?目前世界上又有哪几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呢?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湖南死刑采...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在职被判刑有养老金吗?
      在职被判刑有养老金吗在职职工判刑后,如果出狱后已经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申请办理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