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今天我将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谈一谈对刑事非法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及适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等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正义,对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刑诉法第55条及解释第139条、140条,即关于证据综合审查与运用的基本规则。首先是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原理。“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刑事诉讼则证明标准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一项证据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乃至全案。
2.坚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确实、充分”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是证据的证明力方面。所有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主要在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其次是根据经验和逻辑来判断,个别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第二是证据综合审查方面。要综合全案证据,做到定案证据相互印证。暨要求定案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其他证据信息完全重合或部分交叉,从而获得来自于不同信息来源的证据的验证,注重证据锁链和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3.坚持综合认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只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规则,而不是实体性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一定就不是真的,而非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也不一定就是真的。因此,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冤假错案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对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个别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发生重合,证据链条就是完整的。对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间接证据往往只包含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信息,它是孤立的,而作为执法者,我们要将零散的证据通过综合认定,相互印证,信息的重叠交叉,来验证彼此的真实性,同时排除与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的矛盾,最终全案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即排除合理怀疑。
·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一、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
·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会被处以至少两...
·一审无罪羁押期间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审无罪羁押期间赔偿标准是多少?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2、一审期间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
·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
·直播涉黄会被拘留吗
会的,直播涉黄属于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法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
·如果被判缓刑能减刑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不少人因为犯罪而被判入狱,还有不少人因犯罪情况较轻或其他原因被判缓刑。服刑人员在进入监狱失去自由之后都是非常后悔的,而对于他们来说最渴望的就是能够减刑了。已经入狱的犯人是可以减刑的,那么缓刑能减刑吗?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怎么说。
缓刑和死缓的...
·无锡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犯罪是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进行了侵犯,一般情况下能够构成此罪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当然法律要求必须要利益职权进行犯罪。那么您知道在无锡市,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
职...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标准
大家都知道在战争时期,经常会有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制造一些谣言,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军心,另一方面使群众听信这些谣言对政府和军队产生怀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国家稳定,因而就构成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和界限,希...
·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
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先向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高利息借贷给他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那么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你。
一、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
(一)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
·销售假药罪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一、销售假药罪罚金数额如何确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非法拘禁罪质证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非法拘禁罪质证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
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
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您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我们应当知道,在法庭调查阶段,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