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变电站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线行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9万元/亩;五类地区3.12万元/亩;六类地区2.86万元/亩;七类地区2.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万元/亩;五类地区2.4万元/亩;六类地区2.2万元/亩;七类地区2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05万元/亩;五类地区3.24万元/亩;六类地区2.97万元/亩;七类地区2.7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2万元/亩;五类地区0.96万元/亩;六类地区0.88万元/亩;七类地区0.8万元/亩。
第十三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四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您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您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五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六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30元/株。
第十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
4. 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 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 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 一般土坟:360元/穴;
2. 骨坛:20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的坟墓:7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2. 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方米;
4. 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方米;
5. 围墙: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元/口。
第十九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施工单位及时给以恢复原状,或双方协商解决,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我们对于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一些概括和总结。征地拆迁的现象越来与普遍,征地拆迁又切实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经济方面,所以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合理合法的进行,既可以顺利拆迁又要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申请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费用是多少?
申请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费用是多少?一、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预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土地使用期并不是无限的,而是依据用地类型有不同的使用年限规定。那么,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详情请参考以下文章。
一、土地使用年限
1...
·确权完的个人土地被征收赔偿给谁?
确权完的个人土地被征收赔偿给谁?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一般情况,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决定怎么分,具有本集体...
·甘肃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甘肃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很多地区都为确保征地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和标准。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让您能够理解支持征地工作。甘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要求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且明确甘肃征地补偿时间,确保补偿款能够按时到位,但是具体的内容如何,...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国家对城市进行建设和扩大,难免需要对
?农村的
?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四川省对遂宁市进行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这一
?举动
?让大部分分的遂宁市居民充满了
?不安和
?疑虑
?,虽然政府也会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补偿,当时并他们并不清楚补偿的数额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
·欠钱不还他是外地人怎么办?
欠钱不还他是外地人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他是外地人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处理。起诉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
·宅基地无偿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宅基地无偿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宅基地无偿合同的内容包括宅基地的一些基本状况,还有就是不需要支付代价的一些具体的说明,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
·国有土地到期如何续展怎样办理
国有土地到期如何续展怎样办理①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按照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
·醴陵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醴陵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
·河北省2023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各个地方对土地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也有各种地方需要征收土地。为此,国家设置了一系列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而该标准的影响因素也很多,包括平均收入、土地质量等等。那么,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本站我们将为您介绍。一、河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