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劳动纠纷时常发生,那么,发生劳动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下,除了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为法律依据,各省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各自的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也是本省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准则。下面我们为您介绍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在1994.12.1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于1994.12.14正式实施。

二、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六)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七)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工作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八)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企业和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而且申请处理的理由相同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四)协助企业对违纪职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调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调解人员应当作好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调解劳动争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办公设备由企业承担。

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不得收取调解费用。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应当建立仲裁委员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以及仲裁员的聘任,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跨省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市(地)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地)直企业和驻市(地)中直、省直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前款规定的除外。

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但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企业完善厂规厂纪,做好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三)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四)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咨询;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仲裁员由各级仲裁委员会逐级考核,由省仲裁委员会认定资格,并统一颁发由劳动部监制的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

专职仲裁员的职务和级别,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非领导职务和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处理方案;

(四)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五)参加仲裁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调解或者裁决,负责调解和裁决案件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保守国家机密、仲裁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享受办案补贴,其费用由仲裁委员会从仲裁费和鉴证费中列支。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其工资和应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符合仲裁申请时效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即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参加仲裁活动以及仲裁程序,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回避的,按下列权限决定: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调解或者裁决,并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先由申诉方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仲裁结案时,仲裁费由败诉方全部承担;调解解决或者双方部分败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撤诉的,仲裁费由撤诉方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激化矛盾行为的;

(三)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

(五)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六)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仲裁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符合受案条件而未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劳动争议,同时适用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共分为五个部分,除第一部分总则、第五部分附则之外,其余三章分别介绍了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应注意的事项,第四章介绍了劳动争议双方和解决劳动争议机关及人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在解决劳动争议的时候,请您参照您所在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合情合理合法解决纠纷。

·上塘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在上塘工作的职工,如果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人身伤害,应该及时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按照程序,只有经过工伤鉴定,明确工伤等级后,职工方可以拿到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可以申请,那么上塘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下面我们透过本文了解下。 一、上塘...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


·法院确定劳动关系之后
      在一些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不承认与受伤者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给予赔偿。因此,我们要经过法院的判决,判断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法院确定劳动关系之后应该怎么办呢?劳动关系存在的话,可以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一、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


·没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一、没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可以找原先的用人单位出具,如果拒绝出具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失业保险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二、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是怎样的 劳动部《关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经常需要做的鉴定,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有争执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工程的价值,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呢?今天我们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相关问题来做一简单说明。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


·劳动关系状态在岗如何进行证明
      我国的正常劳动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特殊原因的话,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劳动者本身一定要在发生劳动纠纷以后能够证明自己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在劳动关系期间,没有任何违规操作的现象。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关系状态在岗...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是劳动关系?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是劳动关系? 按国家规定,男性60周岁以上和女性50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55周岁)的人,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当然,全国各地的政策对劳动和劳务关系的判断都各执一词,也有一些地方法判决是劳动关系,主要考虑员工超龄了...


·出差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出差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因工外出的,若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则应当属于工伤。若是由于工作以外的原因受伤的,则应当不属于工伤。般情况下出差期间出现员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如果员工是固定路线的运输工人(汽车司机),员工因私而没有按照固定路线运输,出现的损害,由自己承担。...


·工程款耍赖不还怎么办?
      工程款耍赖不还怎么办? 1、可以给欠款方直接打电话或发信件去催收欠款。每次给施工欠款方达电话,要记得录音,经常打电话联系去问他们工程款入账没有。电话录音保存好作为证据保留,以防万一。 2、还可以直接上门去催要,这一般是比打电话和发信件的效果要好。 3、如果讨要工程款自己要不...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就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没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


·工伤鉴定8级赔偿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将工伤鉴定的等级程度和不同程度的赔偿金额进行划分,这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做才能够保证工伤赔偿金额是公平公正的,轻伤和重伤的赔偿金额肯定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在我国的工伤鉴定等级当中,如果说鉴定程度是八级的话,这也是属于比较轻微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8级赔偿标准20...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