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工程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程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1)采购预算与采购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并填写采购申请表。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验收标准及方法、培训要求、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采购审批:主管部门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公开招标,并确定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选定代理机构:依据当地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对于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才可自行招标。
(4)编制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写明采购需求和评审规则。
(5)审定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或评标专家审定招标文件,工程类招标还需报送工程造价审核所审定控制价。设有标底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审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评标。
(6)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概况(性质、数量、地点和时间)。
(7)资格预审:有的采购项目(如大型复杂的土建工程或成套的专门设备)要求资格预审,只有通过了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可购得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8)发售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公开发售招标文件,通常在开标之前应保证投标人都能购买到招标文件。从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到开标之日不得少于20天。
(9)询标答疑与现场勘察: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向采购人提出。招标单位应以答疑纪要进行澄清。若招标文件有误,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发出修改纪要。组织现场勘察(若有需要)。
(10)确定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评委,但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采购项目,若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标专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选定评委。
(11)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监管部门或公证部门监督。凡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材料均不得接受,也不得将原有的投标材料进行替换。属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采购的,通常要求在当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开标。
(12)资格后审: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通常都要进行资格后审。对于工程采购,有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须亲自到场接受验证。
(13)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评委到齐后即可组建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并进行分工。评标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好在熟悉评标业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中产生。若随机抽选评标委员会主任,那么难以保证所产生的人选一定非常熟悉评标业务,这有碍于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告终,但若有质疑或投诉,评标委员会应作必要解答。在评标结束前,评委的名单须保密。
(14)评标结果公示:属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应把评标结果及时报送采购人。采购人无异议的,则应立即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及其排序,废标的名单、理由、依据,评委的名单。对于固定低价招标项目、组合低价招标项目等项目,应同时公示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若公示无异议则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确定中标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的中标人也应公示。
(15)办理中标落标手续: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合同,中标人办理履约担保手续(若招标文件有要求,此时招标人应提供支付担保)。采购人向未中标者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保证金。
二、编制招标文件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法律性文件,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招标文件混乱,也就无法保证招标活动公平进行,招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随着《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 国家相关部门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招标管理办法, 使得招标采购工作有章可循。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存在歧视、倾向性等现象或其他有悖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的条文。制定一份经过认真审核推敲、逻辑严密、文字简洁清晰、充分反映国家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项目实际的招标文件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合理、公平竞争是招标文件编制的一个最重要的准则, 制定招标文件时,不应该有限制、歧视或排除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这种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有时是比较隐蔽。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一种咨询制度,召集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综上所述,招标在工程领域运用的最为广泛,是发包人选择承包方的重要方式。工程招标程序包括的环节非常多,大体分为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和公布中标结果等。其中会涉及到大量法律知识,通常发包人会选择和律师事务所合作,以防范招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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