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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

我们平常意义上所说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而水上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指发生在水上的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有一套自有的调查处理规定,为了使您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的了解,我们将为您提供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的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 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 结案管辖

第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 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 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 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结案程序

第八条 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 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结案批复后,若发现重要证据需要重新调查的,原调查机构应向上级海事机构说明情况,并在重新调查结束后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结案单位应保存好事故调查相关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结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相信您对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结案规定都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完成之后,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调查结案,调查的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原因,可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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