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地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 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末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您仔细的阅读了以上的内容后就知道了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了吧,根据以上的规定就是关于在您想要承包土地时的相关规定,例如承包土地前有什么条件规定,以及在承包土地时应该遵守的规定和承包方式,还有一些关于承包土地时发生了一些矛盾或者问题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汝南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汝南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全国各地都为征地工作制定了补偿标准,同样,汝南县征地补偿标准为汝南征地工作提供了标准,征地补偿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来的,坚持了不损害当地老百姓的利益为前提,确保补偿合理以及补偿到位。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征地补偿的内容。 一、汝南县征地补偿标准...


·犯罪预备地包括哪些情况?
      犯罪预备地包括哪些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


·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商,他们没有相关的开
      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商,他们没有相关的开发资质就建房卖房,但是有些人就会贪图房价的便宜,冒着很大的风险去购买五证不全的房子。事实上,房子作为您日后居住的地方,在购买时有必要明白房地产开发五证不全买房的后果,下面我们为您普及相关知识。 一、五证是啥? 1、五...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手段包括哪些?
      现在社会我国的房产的价格是越来越昂贵了,很多人刚刚毕业的话,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屋。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房地产企业越来越,房地产企业和其它的企业一样,也需要进行融资。那么很多人想了解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手段包括哪些? 一、自有资金 开发商利用企业自有资本金,或通过多种途径来...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其代理机构需要严加规范,重点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不动产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对于其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尤其房产测绘成果、宗地图等专业性强的资料来说,确实需要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营规定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营规定是什么?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可以办理相关的经营活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办理的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


·公司运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样有什么后果
      公司运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样有什么后果一、公司运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样有什么后果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当然属于工商局的核查范围。不知道你的执照是什么性质,如果是有限公司,你应该在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注册地工商局发现后,通知办理变更登记你不变的话,就应...


·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城市的发展是离不开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而为了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此时往往都会将城市进行扩建,提高各种设施的质量,而其中有一个问题不能避免就是在改建的过程中往往都会涉及到征地,而一旦征地就会有相应的补偿,但是各个省市的补偿标准都不同,那么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铜仁市万山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有哪些?
      铜仁市万山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有哪些?现社会的经济发展,在高速的状态下同样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因为发展就需要用地,用地就要破坏原本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于是在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问题下,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例如人民利益补偿不到位,造成人民和政府的矛盾,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国...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大前提下,人们想要使用土地就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者合法使用土地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下文为您整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办理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一、土地使用权证的办...


·佛山土地使用权续期怎么办理?
      佛山土地使用权续期怎么办理? 一、概念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条件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一)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二)使用人有...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