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
首先我们理解下溯及力,溯及力就是一个法律法规对于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也是同样可以适用的。另外,我们知道当冤假错案发之后,我们是可以向国家进行法律上的索赔的。那么,国家赔偿法对于生效前的事件是否适用?我们要如何具体的理解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及其相关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简单的向您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复为依据,对冤错案的国家赔偿请求进行界定,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
(二)赔偿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
因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应当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包括: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包括: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另外,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求偿时效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从理论上分析,一个完整的冤案,应该有发生、发展、终结三个过程。发生是指被捕、判刑,发展是指申诉并启动再审程序,终结是指宣告无罪,尘埃落定。这三个过程的结合,就是冤案。换句话说,冤案是这三个过程的紧密结合。是一个整体。所以单凭冤案发生的时间来判定有无国家赔偿是不合理的,应该以一个案件的整体来判定,才合理。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内在涵意。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可总结以下三个原则:
1、冤案的发生、发展、终结,也就是一个整体,都处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无溯及力,不能赔偿;
2、冤案的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展和终结,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3、冤案的发生、发展都处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终结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是1995年1月1日前,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那就要按照1995年之前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裁定赔偿事宜了。我们文章里面同时说明了取得国家赔偿的两种情况分别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论述了赔偿的求偿时效问题,一般为两年,具体的计算细则见于文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分居证明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对于离婚,很多人可能还停留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了解,其实,分居离婚也开始成为离婚的一种方式,只是比较少人会知道什么是分居离婚,要分居离婚的话,当事人需要提供双方分居的证明,那么夫妻分居证明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呢?请看下文中我们整理的内容。
一、分居证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离婚时...
·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对他人的权利及财产造成侵害,受害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申请国家赔偿是有时效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再申请国家赔偿的话赔偿机关就不会再进行赔偿。如果有人想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要清楚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
·一、离婚一个月抚养费8000合理吗?
一、离婚一个月抚养费8000合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在非常重视依法治国,所以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当公民在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受到国家的工作人员对权利侵害的是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的。对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出抚养费吗?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出抚养费吗?不可以,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
·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现实中,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要件,从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比较多。但有的时候,可能婚姻表面上看起来是无效的,但最终法院却不能宣告婚姻无效,那到底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
·法院执法人员犯重婚罪如何处理
法院执法人员犯重婚罪如何处理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
·一、每年支付抚养费诉讼费怎么收?
一、每年支付抚养费诉讼费怎么收?
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属于财产纠纷,应根据你的请求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财产案件中对应的比例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
·一、离婚官司缺席判决可以吗?
一、离婚官司缺席判决可以吗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一、甘肃省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甘肃省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婚姻法离婚后同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
婚姻法离婚后同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财产,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