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抚养权会归谁

1、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离婚孩子抚养权一般规母方,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如果就离婚孩子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由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另一方获得监护权。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达不成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中有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总之,离婚孩子抚养权一方面关系离婚双方的是否能继续与子女一起生活,也关系到子女将来的成长,所以,在离婚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切莫随意,误了自己和孩子,如果能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指导下处理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会在离婚案件中减少不必要的花费的同时,获得较理想的结果。



2、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如果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协议优先。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如果 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确定规则如下:

A、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B、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C、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D、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3、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子女由谁抚养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

女的合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

承担都系遵循“有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5、在夫妻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陈女士的女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属于婚生子女。离婚后孩子一直由陈女士抚养,但这并不代表孩子的抚养权一定归陈女士。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双方抚养条件,另外还有子女的年龄状况。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判由女方抚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总体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并轻易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

6、案例:李某与王某在上海打工期间相恋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双方生一女王小某,后补领结婚证。2011年12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王小某随王某生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因王小某患有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哮喘得厉害,2012年2月,李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将女儿带至老家,与李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便帮助孩子治病。此后,王某同意李某将女儿王小某带至李某的老家,与其共同生活,李某安排女儿治疗,并在当地幼儿园就读,现王小某病情好转,且已适应东北的生活环境。其间,李某亦未要求王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2013年12月,李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对婚生女王小某不尽抚养义务,其本人具备抚养条件,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将婚生女王小某变更由其抚育。王某认为自己在广州做生意,经济收入远远高于李某,不同意将王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处理的虽然不是离婚纠纷而是子女抚养权纠纷,但我们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也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即“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考虑哪一方能够提供更优厚物质条件;其次,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关爱。和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一样,未成年子女在接受父母提供基本生存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得到来自父母亲人的精神呵护和细心关怀。再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随父或者随母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已经有了很准确的判断能力,该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但决非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考虑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

·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应该给多少
      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应该给多少一、抚育费应该给多少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


·济南离婚财产律师费收费标准
      ? 济南离婚财产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省政府或市政府根据市场的情况颁布政府指导价,所以并不是全国所有地方的律师收费都是一样的。离婚官司是属于民事诉讼之中的一种,适用于政府指导价,并不适用于市场调节价。并且涉及到婚姻的案件,律师不能进行风险代理,故律师不能收取风险代理的费用...


·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有的家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父母会选择离婚,选择结束彼此的婚姻关系,而父母的离婚关系到孩子的成长,对孩子的一生甚至都可能会有影响。因此,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争议问题。那么,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应如何争取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2023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婚姻要想获得国家承认,领取结婚证是必然途径,因为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在办理结婚证时,需要我们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件,那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2018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


·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什么时候判
      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什么时候判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一点婚姻关系破裂,原来的共有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协商沟通后,进行分割。分割是建立在双发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财产分割。那么,离婚房屋析产单独所有的规定都有哪些? 什么是离婚析产? 离婚析产是指夫妻离婚...


·离婚未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未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纠纷中存在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双方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反悔。为此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诉请执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否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二条...


·结婚不落户需要居住证吗
      不需要。户口迁移需要当事人要到原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其次,当事人要持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公安局审批。所以,结婚不落户不需要居住证。《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


·公安移送审查起诉告知家属吗
      一、公安移送审查起诉告知家属吗? 刑事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不是告知家属的。逮捕通知书或者刑事拘留通知书是通知家属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一个家庭的兄弟姐妹为了家庭的财产而反目成仇,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能够避免分家之后的一些矛盾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利益,那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划分?
      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离婚已经司空见惯,有的选择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则选择诉讼离婚,但是,不论以何种方式离婚,必然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甚至如果夫妻双方婚后生有子女,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由的我们为各位介绍一下夫妻双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划分? 一...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