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以撤销婚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2、1)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机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
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的受胁迫方本人。受胁迫方在结婚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违背她(他)的意志。而另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没有受到胁迫,其关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对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撤销权。受胁迫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没有权利
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这是由于可撤销婚姻违反的是结婚自愿原则,结婚行为是否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婚姻当事人本人明确知道,其近亲属不能替代受胁迫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3)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
可撤销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一直不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一婚姻关系就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长期的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稳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敦促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是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规定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一年的期限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抚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义务、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生活困难一方要求给予适当帮助的权利、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等。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是不适用的。 (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4、案例一: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日,王某甲、王某乙经第三人马某乙和班苗苗介绍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感情较好。之后,王某甲怀疑王某乙身体方面有问题,并对二人的关系如何发展心生疑虑,第三人马某乙、班苗苗、王某丙先后进行了劝说。双方于××××年××月××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4日在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村举行了婚礼。2014年5月10日王某甲随王某乙去东营市王某乙的工作单位,并于2014年5月16日共同请王某乙的同事喝了喜酒。后王某甲回其婆家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村,其后在其婆家、娘家、姑妈家轮流居住,2014年7月1日之后未再回其婆家居住。
王某甲曾于2014年9月16日诉来法院,请求与王某乙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3月12日王某乙又诉来法院,要求与王某甲离婚,该案受理后现已中止审理。2015年4月1日,王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某乙婚姻。诉讼中申请追加马某甲、马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两第三人均否认有胁迫行为。
另查明,王某甲曾在其与王某乙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中自述“我与被告从小就认识,因为信任所以就结婚了”。
该案在重审过程中,王某乙、马某乙、马某甲均否认有胁迫的行为,王某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人格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中,王某甲与王某乙从小就认识,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姻基础是好的。后王某甲怀疑王某乙身体有问题,并产生疑虑,但对马某乙、班苗苗、王某丙的劝说不能认定构成“胁迫”。王某丙作证称其胁迫王某甲结婚,因其与王某甲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甲曾在其起诉与王某乙离婚案件中自述“我与被告从小就认识,因为信任所以就结婚了”,婚后又与王某乙共同去东营市王某乙的工作单位并请王某乙同事喝喜酒。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婚姻是自愿的,并非由他人“胁迫”的结果。王某甲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乙的婚姻并要求王某乙支付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可在离婚案件中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案例二:2011年9月份,李某与张某做生意相识、恋爱。后张某总是纠缠李某,双方于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份,张某要求与李某领取结婚证,李某当时怀疑双方性格不合,以后很难在一起生活,就拒绝与张某领取结婚证。张某就威胁李某,驾驶李某的车辆,而且要开车撞死李某及其家人,还到医院找李某姐姐麻烦。因为李某是警察,张某威胁说要到中纪委告发李某,制作许多标语,贴在李某家附近墙上,说”李某家人是贪污犯。要让全世界人都知道这件事”,并在网上捏造舆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还是不同意与张某结婚。××××年××月份,张某驾驶车辆带李某到庐江县万山镇万山山顶上,如李某不同意结婚,就把车辆开到水里面与李某同归与尽。在张某的种种逼迫之下,李某被迫与张某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为了结这桩违背李某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现起诉法院要求撤销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张某原审未陈述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李某与张某通过做生意相识、恋爱。双方于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达成一份结婚协议:李某同意与张某结婚,婚期一个月,一个月后张某必须无条件同李某离婚。而且张某不得提出任何物质赔偿条件等。××××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前又达成一份协议:李某同意与张某结婚一天,一天以后无条件离婚,张某不得提出任何物质赔偿。同日,李某与张某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李某陈述是受张某威胁、胁迫,被迫与张某登记结婚,仅提供二份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协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李某与张某于2011年9月份做生意相识、恋爱,尔后于同年10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而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李某陈述是受张某威胁、胁迫,被迫与张某登记结婚,仅提供二份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其受威胁、胁迫的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起诉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因未能提供李某受张某威胁、胁迫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民政部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本案中,上诉人孙某于2015年4月8日向被上诉人区政府和民政局申请撤销甘兰城民字第XX号婚姻登记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区政府和民政局不具有共同履行撤销婚姻的法定职责,该职责应由被上诉人民政局履行。上诉人孙某诉请被上诉人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离婚后小孩的监护人是谁?
一、离婚后小孩的监护人是谁?
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
·一人判一个孩子抚养费怎么计算?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不仅要处理好财产分配的问题还要处理好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双方都有这个义务,即使法院将孩子判给了一方,另一方也应该尽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还有教育费等。那么一人判一个孩子抚养费怎么计算?
...
·离婚抚养费一次性要还是按月给
在夫妻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其实并不仅仅是计算抚养费的数额就算完了,此时还需要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到子女的合法利益。那此时夫妻离婚抚养费一次性要还是按月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抚养费一次性要还是按月给
父母离婚只是婚...
·申请自动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自动离婚需要哪些材料?申请自动离婚需要材料的包括身份证、结婚证等,我国目前的离婚方式之中并没有涉及到自动离婚的规定,故此不管是丈夫服役、妻子出轨,或者是双方已经分居生活了很长的时间,只要双方不提出离婚请求,就不会自动离婚。二、如何办理离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不仅对离婚问题...
·老公出轨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夫妻一方婚后出轨便是其中的一种,是普遍存在的。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很可能会使另一方选择离婚。离婚就肯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老公出轨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请继续阅读了解。
老公出轨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如果...
·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也存在双方都想放弃孩子抚养权,都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现象,其此种行为,在未婚母亲身上发生的概率更高。就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来看,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最新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最新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只要不违反不危害孩子健康成长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了。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婚前协议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合法吗?
婚前协议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合法吗?
一、 婚前协议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合法吗?
婚前协议中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是合法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的。婚前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
·家属怎样知道批捕了吗?
一、家属怎样知道批捕了吗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
·需要给。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
需要给。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即使暂时没有收入,也不能以没有收入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双方协商,有条件后继续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
·一、离婚后可以争夺小孩抚养权吗?
一、离婚后可以争夺小孩抚养权吗?
离婚后也是可以争夺小孩的抚养权的。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