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我们知道,在我国只要使用土地就必须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证是有期限的。我国有各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证,相应的期限也是不一致的。那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根据不同的土地划分,就会产生不同的用途,这样土地就可以被充分的利用起来,一般来说,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政府有权利收归相关的土地。

·河北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河北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核等一系列流程,还需要携带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没有接触过类似事情,就会觉得一头雾水,无从下手。很多人并不清楚该准备什么材料去办理。河北集体土地...


·部分地区存在限购令,导致人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
      部分地区存在限购令,导致人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有些人为了购买第二套甚至是第三套房产,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但是借名买房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借名买房时的风险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名买房时的风险都有哪些 首先,如...


·沈阳还有土地使用证吗?
      沈阳还有土地使用证吗?我国的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居民买卖二手房的时候需要注意查看房子是否具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使用证上面记载了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像普通住宅就是70年。而现在一些地方在改革,尝试取消土地使用证。那么沈阳还有土地使用证吗?下面请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沈阳...


·农村宅基地子女如何继承?
      农村宅基地子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子女是不可以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城市户口的子女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因...


·年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土地有八类、九类、十类土地三种:八类区片区片范围:紫城镇。补偿标准:耕地:38133/亩;园地;29333...


·个人土地使用证过户转让办法是什么
      个人土地使用证过户转让办法是什么 土地的国有制使得我们想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话,就需要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我们不仅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还能够对外进行租赁或者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去,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进行,那对于我们来说个人土地使用证过户转让办法...


·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当地政府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工程,提出会征用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在征收前,当地政府需要宣扬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然后召开征地听证,再行决定征收是以以及补偿标准。你是否知道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征地听证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


·2023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从何时开始?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从何时开始? 我们您肯定知道征地,征地肯定伴随着征地补偿,我们国家对于征地补偿是有标准的规定的,并且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也是会时常进行更新的。就在最近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的征地补偿新政策就已经是更新了一次了。那么更新标准从何时开始? 各地方时间不一样。2018...


·农村福建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农村福建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我们城乡居民可以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国家为了建设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对悲声地址进行相应的补偿与安置。作为一个福建省人民,也随时有可能面对被征地的问题,那么农村福建最新的征...


·土地使用证宗地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宗地是什么意思?在获得一定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公民活动单位需要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单位在接受到办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交上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宗地管理等情形的,是会驳回其申请的,那么,土地使用证宗地是什么意思? 一、土地使用证宗地是什么? 宗地...


·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到期后可以补交出让金继续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