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1、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其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3、法律规定: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4、同居期间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具有青春损失费实质的款项最终能够实现,这其中主要是由复杂的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导致对款项定性的不同所造成的。
如果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是以欠条形式出现,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出具欠条方又不能证明该欠条款项是自己对同居对方青春损失费的补偿,法院有可能将欠条认定为出具欠条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凭证而对债权予以支持。尽管可能会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对应数额的款项,但从法律上讲这并不是对青春损失补偿的肯定,而是对同居双方之间纯粹的民事借贷的一种法律支持。
如果一方承诺给对方青春损失费的书面证据是以欠条的形式出现,而双方经过对欠条款项质证的结果证实该款项是青春损失费的体现,则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当然,双方没有经过诉讼而通过协商,一方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情况则另当别论。总之,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只要能够证明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一方基于同居关系承诺给予对方的青春损失费,则从法律上对该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款项肯定不会予以支持。
5、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一是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tjlytel}}>,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一种情形是关于自然人的特定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所谓的人格权利,通常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tjlytel}}>、人身自由权等。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侵权行为通常是指<{{tjlytel}}>:(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tjlytel}}>;(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形,当事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到婚姻案例<{{tjlytel}}>,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我国《婚姻法》第46条结合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作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只有另一方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无过错的一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对该条做了解释:认为这里提到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tjlytel}}>,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tjlytel}}>。此外,关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tjlytel}}>。如果是有过错方先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没有时机提出损害赔偿,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以离婚为前提的。
6、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法律未对同居关系加以干涉,这一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双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后来,由于补偿方不愿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金的,另一方的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
而事实上,这里所谓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之意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请求之所以能得到法庭认可,其原因不只是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类词汇,更重要的法律原因应该是:第一,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契约精神,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以此履行;第二,另一方可以基于协议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款,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从法律上讲,另一方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此时只要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则此时另一方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案例:2012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2月底归还”。要老田在上面签字。老田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夫少妻似的恩爱有加,可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15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也不合,就同意了。但事后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认为这是自己的损失进行弥补的机会,于是,2015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在众邻居的劝解下,两人感情又出现了转机。于是两人在开庭前达成了协议:小李自愿撤诉,撤诉以后,老田与小李去办理结婚登记,同时,老田与小李另立协议,对“10万元借据”作一出说明:10万元借据,是他要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
2016年年初,感情再次出现危机,老田表示坚决要和小李分道扬镳,小李此时就拿出了借据要求老田支付给自己10万元作为赔偿,老田此时一口否认了自己当时的承诺,并拒绝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10万元给小李,两人再次闹僵。
2016年6月,小李诉称:要求老田偿还借款10万元。老田辩称:关于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承诺无效,应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于2012年给小李出具的10万元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
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元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婚外同居有孩子算是重婚吗?
婚外同居有孩子算是重婚吗?并不一定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
·离婚时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否可以离婚
生育权是夫妻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的。但实践中,由于是女方实际进行生育,因而很多情况下可能女方会拒绝生育,这时就会对男方的生育权造成损害。那此时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话是否可以离婚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否可以离婚
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
·子女抚养金给付具体内容是什么?
子女抚养金给付具体内容是什么?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为了使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抚养金。可是,现实中许多人对这一概念还不是很清楚。那么,子女抚养金给付具体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
·婚姻无效后再次结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即为合法夫妻。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夫妻即使进行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婚姻仍然是无效的。无效婚姻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那婚姻无效后再次结婚是否有效?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婚姻无效后再次结婚是否有效?
无效的婚姻应...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的规定有哪些?
个人隐私任何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窥探,而国家也有属于秘密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如今信息传播飞快的情况下,要更加谨慎保护国家秘密,对任何形式泄露秘密的个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护国家安全。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
·哺乳期可以离婚吗,哺乳期如何离婚
孩子尚处于哺乳期的,此时夫妻是否能够离婚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出于对女方的保护,此时法律对哺乳期离婚作出了一些限制。那么您知道哺乳期如何离婚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哺乳期可以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
·一、夫妻放弃财产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
一、夫妻放弃财产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
1、妻放弃财产公证书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故,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单方撤销公证书的。
2、《最高...
·婚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标准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轮流抚养好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轮流抚养好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的是,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确定。这是因为孩子没有成年的话,他的学习和教育,生活,都需要他人的照顾。因此,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他们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轮流抚养好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
·一、配偶死了离婚怎么办?
一、配偶死了离婚怎么办?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持配偶死亡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登记机关会出具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