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国内已经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可能是自身原因也可能是家庭原因,导致自己不能经营田地,所以选择承包的方式来让其他人帮助自己经营,这一模式让很多人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首先一定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一)发包主体

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

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

(2)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

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3)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

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需要注意的是:

(1)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

首先,该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该条的规定。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

在优先承包权问题上,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又重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倩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每个人对自己的土地都有使用权,也可以决定自己的土地可以由谁来承包,但是在承包过程中还是要注意一些问题,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对自己的土地进行使用,同时也有利于自己的事业发展。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吗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吗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吗 一些开发商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一般会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因为土地和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法律规定二者须同时抵押;如果购房人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并且在购买时开发商并未将该抵押解除(解押)...


·合肥最新土地拍卖情况是怎样的?
      合肥最新土地拍卖情况是怎样的? 2017年1月,合肥市迎来第一次土地拍卖会,在此次大型土地拍卖会上,有七宗地块上市出让,其中包括合肥第一宗租赁住房用地。这次拍卖会成交金额达到5.59亿元,有六宗土地完成了成交,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合肥最新土地拍卖信息。 1、安医大以总价2...


·武强县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武强县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农村征地的话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土地的补偿内容,很多时候还涉及到征地地面上的财务价格,在征地上会有一些其他的建筑物或者是数目等等附着物,这些作为拆迁居民的自身财产也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金额的,其中大棚的补偿标准是很多人都想要去了解的,那在武强县大棚征地补偿...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外地起诉可以法律援助吗?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外地起诉可以法律援助吗? 一、外地起诉可以法律援助吗 外地人申请法律援助和当地人是一样的。全国都一样,准备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经济状况证明(如低保证,如果没有一般要到法律援助机构领一个,然后去街道盖章),案件相关证明,(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合同...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一般规定 1、 征用土地方案由宜宾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


·深圳征地拆迁赔偿律师
      深圳征地拆迁赔偿律师 一、拆迁征地律师收费: 代理房地产、拆迁等经济纠纷、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二、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15万元以下部分,不另收费;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什么样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其实也就是进行房地产买卖。这样的活动每天都在上演的,但您是否注意过,其实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转让的房地产,那究竟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催收异地债务如何收集证据 在当今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
      催收异地债务如何收集证据 在当今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再局限于地域,这也就导致了异地债务的产生。在债务人不肯还债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那么,应怎样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异地债务务呢?在诉讼中,当事人要想胜诉,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那么,债权人要催收异地债务如何收...


·什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什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


·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一、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