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我们知道,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其实,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与结婚年限是有一定的关系的。那么,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结婚两年除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以及确定是赠与一方的财产等资产,大多数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股份的转让则依旧要遵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如何隔离婚前个人金融资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如何隔离婚前个人金融资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一、如何隔离婚前个人金融资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1、婚前拿银行存款单到公证处做公证,这种方式比较麻烦。 2、婚前银行账户与婚后银行账户隔离。婚前到银行打印存款余额,并盖银行的章,证明自己的银行账户。婚后开新的银行卡,用于存婚后收入,同...


·未婚先孕违法吗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未婚先孕犯法吗? 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的,难免会孕育出新的生命。很多人会问:“未婚先孕犯法吗?”,可以很肯定地告诉您未婚先孕不违法。 但是,未婚先孕带来的问题也颇为严肃——孩子在出生前办理准生证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此时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双方应该是将...


·云南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征收的。我国在二胎政策之前一直推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因此在此之前对生育第二胎的公民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在实行二胎政策之后,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胎的公民仍然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全国各地均不相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云南社会...


·如果女方有乙肝离婚孩子能由其抚养吗?
       女方有乙肝离婚孩子能由其抚养吗?女方的乙肝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如果不是很严重,应该不会影响抚养孩子,毕竟是自己亲生的,还能不躲避,不要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牵强的找出些理由,女方如果没有经济能力,为了孩子好,也可以主动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如果说给他人的身体或者是精神上受到伤害。那么是肯定需要赔偿的。当然,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个人,都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那么需要国家赔偿。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您介绍。一、申请国家赔偿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怎么样争取小孩抚养权?
      我们发现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当然多数情况下都是双方都想要抚养权,因此导致无法协商一致。这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在诉讼过程中一般要怎么样争取小孩抚养权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去法院起诉孩子抚养权 1、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的抚...


·一、离婚老公把财产都给老婆可以吗?
      一、离婚老公把财产都给老婆可以吗?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分割财产装修折旧怎么计算计入固定资产
      离婚分割财产装修折旧怎么计算计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诉讼中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车辆进行评估,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评估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也可能会延长两至三个月。如果双方对评估结果没有重大异议,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就会按照评估结果价格分割。二、离婚时夫妻...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是否有规定
      在生活当中,您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在离婚以后,虽然说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但是如果真的日后的生活当中遇到了什么困难的话,可能有些人也会想寻求前妻或者是前夫的帮助。也有人认为夫妻关系既然已经解除,那么夫妻双方之间就没有这种互相扶持的义务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一、离婚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是先申请财产保全,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