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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虽然很多时候员工加班都是因为自己白天没有及时完成任务,而到了下班之后自己主动自愿留下来加班的,但现实中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其实也不少。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该合理合法,并经过员工同意,如果员工拒绝加班,单位是不能强迫加班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里面另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但是,法律对员工加班的情况也做了例外的规定,《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二、加班加点工资怎么计算

1、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式安排补休。

2、休息日加班工作。

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 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 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动部及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


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单位可以要求加班,但同时为了对劳动者利益做出保护,也规定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享有拒绝的权利的,不过在三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面对单位加班的要求,员工也是不能拒绝的。自然听从单位加班安排之后,也是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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