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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俱体包括:(l)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8月4目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如在境内开枪,射伤境外人员;(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从境外向境内开枪,杀死境内受害者的犯罪;(3)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刑法第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四种: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放弃。如犯罪,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通过外交途径的解决方法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此规定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双重处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


·什么是危害行为?
      


·什么是假想防卫?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合同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


·刑事案件可判处罚金的情形
          一、可判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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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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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司机载客超载,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在一些偏远地区坐过大巴车的人都知道,很多大巴车会在躲过交警检查后超载搭客。除了超载外,大巴车并没有其他违法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不超速等;那么仅仅是超载的大巴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大巴车超载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可凭空设想,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做出判断。...


·什么是犯罪目的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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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


·什么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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