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和交通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各地都不断有新的建设项目和建筑工程开工,不管是基础设施、市政建设还是房地产项目,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发展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质量始终应该放在首要位置,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一、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 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过%。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后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的验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必须符合勘察和工程设计确定的相关要求,同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独立完成分配内容的检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小有什么处罚?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小有什么处罚? 实践中,可以是自然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也可以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自然人犯该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婚假扣工资吗?
      婚假扣工资吗 婚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用任何理由克扣工资,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对于符合晚婚规则的新婚双方 在3天婚假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个星期。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鉴定可以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具体可以查询,以下是节选。Ⅰ级伤残l.l颅脑、脊髓及周...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工伤认定要工资证明原件怎么办?
      工资证明在很多的时候都是很有用的无论是买房还是贷款以及升学,而其中像是工伤认定有些时候也会需要递交工资证明,但是对于很多的员工来说,如果在工伤认定要工资证明原件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您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要工资证明原件怎么办? (一)下面为您解答工伤认定要工资...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如何解除?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如何解除?任何合同在设立时都有解除条款,法律中也对如何解除合同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也属于这个范畴,所以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依据和解除条件两方面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一、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


·老人是否有误工费
      老人是否有误工费1、65岁的农村老人如果导致了误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环境质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工业程度的不断提高,生
      环境质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工业程度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一大难题。在这里我们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新环境保护法中治理环境污染的方法。 1、加强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法律规...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待遇降低吗?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待遇降低吗? 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在工伤治疗完成后调岗的,是根据后根据现有岗位改变工资是合法的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工作后,公司会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大家每个月都会缴纳一定的金
      工作后,公司会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您每个月都会缴纳一定的金额。但因为我们平日对相关领域涉及不多,所以会存有很多疑问。那么在武汉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样的,缴纳的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何。下面的我们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武汉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比例20%,个人承担比例8...


·辽宁2018工伤待遇赔偿标准是什么?
      辽宁2018工伤待遇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