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

故意杀人是很严重的行为,此时如果成功的话,则剥夺的就是对方的生命权,并且这样的行为还是非法剥夺,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理所应当的了。而故意杀人罪也是有自己的特征,那究竟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如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终于心脏停止跳动。在这期间,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剥夺。杀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这一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战争中杀死敌人、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枪杀人、投毒杀人,还是持刀杀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怎样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
(一)要严格区别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界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几人为杀害对象,仍然定为故意杀人罪。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杀死特定的一人或几人,只要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共财产的安全,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抢劫与强奸往往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在抢劫和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但是,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动机和构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后者则无此主观目的。因此,因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仍应依法定为抢劫罪或强奸罪。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或强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抢劫或强奸后杀人灭口,这种情况则分别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要严格区分“逼人自杀”的几种不同情况。所谓逼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权力压迫、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将被害人逼上没有生命希望的绝路,迫其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逼人自杀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逼人自杀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点,采用胁迫威逼、要挟等方法致人自杀,其实质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其采用的逼人自杀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所谓的“逼人自杀”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引起自杀结果,且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单位领导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以如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撤职、辞退相威胁,从而引起心胸狭窄者的自杀;再如债主向债务人索要到期债务,债务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自杀等行为均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情况,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第三,自杀者的自杀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一般说来,行为人的行为一不违法,二没有达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而且自杀者的自杀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就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2.相约自杀,一人或几人自杀而死,对未死者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杀,而相互约定互相帮助自杀的自杀形式。相约自杀有人先自杀而死,有人没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想自杀,实际上是借自杀者之手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或引诱他人自杀的目的,其情况极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实这主要就是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这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其实是很重要的。而实践中故意杀人其实不一定就会既遂,如果未遂即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话,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就稍微要轻一些。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职务侵占罪报案管辖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报案管辖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当公司发现有职员侵占公司财产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


·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刑多久?
      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判刑时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


·拘役缓刑考验期有哪些限制
      拘役缓刑考验期有哪些限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


·故意伤害罪可以私了吗2023
      故意伤害罪可以私了解决吗故意伤害轻伤及以下的情况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达到重伤结果的,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达成协议,但就刑事部分不能进行私了,司法机关仍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达成协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多少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


·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发现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


·中国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怎样的
      中国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怎样的?《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


·刑事诉讼法无罪释放的使用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无罪释放的使用情形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制定了相关的无罪释放条件,以更好的提现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特点。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无罪释放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释放的使用情形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


·侵犯他人隐私罪怎么判刑
      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人身权利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侵犯。然而现实中,却经常出现一些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甚至还有构成犯罪的情况。那根据规定,一般侵犯他人隐私罪怎么判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


·走私贩毒多少克判死刑?
      走私贩毒多少克判死刑? 一、走私贩毒多少克判死刑? 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将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单一的罪名,而是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选择性罪名当中的。当犯罪分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而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