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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办案程序是公安机关侦破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审判,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案件当事人是可以自己直接至法院起诉的,那么,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综上所述,关于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诽谤、婚姻暴力、侵占等有告诉行为才能办理的案件,一类是公诉机关没有发起过公诉,受害人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第三类是受害人曾对犯罪人进行过控告但公诉和公安机关没有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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