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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劳动关系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申请赔偿之前,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的同时,会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先予认定,如果认定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也就不会进行后续的工伤认定,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确立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那么,确立劳动关系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时效的理解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实务中有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对劳动关系事实的确认之诉,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因此,这类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另一种理解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法定的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劳动争议有别于一般民事争议,我国实行“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并适用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此,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申请时效的考虑,均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非《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更不适用关于时效的民事诉讼理论。且《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诉讼时效也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显然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法律没有排他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毫无疑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时效的一般性规定。综上所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时效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司法程序为先仲裁、后诉讼,仲裁法确定了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起算时间为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同时,还规定了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和由于特殊原因中止后继续计算的几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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