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辩护词是辩护律师的心血,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案件内容和掌握的证据,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那么您知道贩毒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吗?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贩毒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君颜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父亲吴某生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介入此案后,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几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吴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吴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双方没有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在毒品交易前,“买家”王某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毒品交易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吴某刚到达约定地点,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
那么,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使犯罪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吴某存在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除了前述的犯罪未遂之外,吴某尚存在如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在毒品交易前,毒品“买家”王某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在王某涛的配合下,公安机关顺利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很明显,王某涛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从轻处罚。
2、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还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
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知,本案被告人吴某涉案毒品案发当时当即全部查获,还未贩卖出去,故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被告人吴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属于其人身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不大,可酌情得到从轻处罚。
四、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本案被告人吴某一是犯罪未遂;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五、本案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重量不准确。
本案所涉毒品中,被告人吴某明确表示,只想向王某涛出售8克,留下2克用于自己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因此,被告人自己留下使用的部分,应该在总重量中扣除,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额为10.51克,是不正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某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所实行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吴炜其本身吸毒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
刘伟律师
实践中,要是有贩卖毒品行为的话,一般都是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最高的时候还会判处死刑。因此要是涉嫌构成贩毒罪的话,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进行辩护,看看能不能宽大处理。
·亲告罪的特征有哪些内容?
亲告罪的特征有哪些内容?(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为例,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造成的具体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因诽谤...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生活中总有经济困难的时候,但是某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却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甚至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时候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犯罪构成才行,那究竟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逮捕没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逮捕没判刑的规定是什么没有被判刑的人关在看守所,有两个阶段:拘留和逮捕。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七个月。但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
·河南诈骗罪量刑标准2023年是什么
一、河南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2、法定刑在三...
·数罪并罚能否判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期该怎么确定
一般犯罪分子在犯有多项罪名,其每一项都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数罪并罚。那此时数罪并罚能否判缓刑呢?而现实中,这个数罪并罚的执行期又该怎么确定才好?相信这是您都比较关注的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数罪并罚能否判缓刑
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按照数罪...
·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近年来,吸毒贩毒的比率依然居高不下,而且越来越多的向年轻人发展。其中,毒品的种类的越来越多样,给国家公安机关带来的检查也越来越难。您一般都明白,吸食毒品,贩卖毒品都是犯罪,都会收到国家法律的制裁,那么您有了解过种植毒品,知道种植毒品也是一种犯罪。下面,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种植毒...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刑事赔偿起诉书怎么写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刑事赔偿起诉书怎么写
一、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刑事赔偿起诉书怎么写?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
·未成年杀人致死怎么判刑,该如何预防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者在刑罚方面虽然会因其年龄问题而有所减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未成年人也需要为自己不当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未成年人有因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存在,被判刑的结局是改变不了的,那么未成年杀人致死怎么判刑呢?该如何预防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一...
·缓刑判决确定之前犯新罪还可能判缓刑吗
缓刑判决确定之前犯新罪还可能判缓刑吗?缓刑判决确定之前犯新罪一般是不可能再判缓刑了,因为判缓刑的条件是嫌疑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
·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判刑?
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判刑?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举报他人犯罪需要什么
需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需要实名举报。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