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 诉被告 市 镇 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镇 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 市 镇 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请求:
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 述称: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2008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前,被告已与第三人续订了原合同,现续订的合同仍未到期。要求履行续订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林场分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至2008年9月30日止;并约定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该合同附页第一条约定: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2008年10月初,被告原村主任陈桂申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上备注:同意原合同续签肆年整。2009年元月6日,被告现村主任 又在该合同上备注:同意上述意见。第三人现仍在承包管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因第三人承包的土地未能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移交给原告,原告按合同每年应交的2000元承包款变更为每年实际交纳1670元。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其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第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起诉与答辩,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被告与第三人、被告与原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款的收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现在是否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第三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将其续包的土地交付给原告。庭审中查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先,并约定了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后,且签订合同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其行使了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被告续订了4年的承包期。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约定的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内容,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只能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在第三人放弃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被告才负有履行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给原告的义务;第三人行使优先承包权继续承包管理其原承包的土地,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及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一份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解除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种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很多地方限售二手房
      很多地方限售二手房,规定房主需要持有住房满3年,或满2年,之后,才可申请过户住房,具体限购时间,以你所在地规定为准。过户住房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贷款还清。房产证办理过户所需时间:材料都没有问题的话,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


·贵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为了提高生产力,加强同其他省份的联系贵州省在大范围面积内修建铁路、高速公路,难免需要征占公民的土地,且占用的大多数都是农民的土地。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土地被征用后可以按照贵州征地补偿标准得到补偿。一、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征收耕地的土...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算什么登记类型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算什么登记类型属于变更登记类型。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生产和建设。企业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后,会发现上面会记载土地情况、使用者名称及土地使用类型等重要信息。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


·中国是土地使用权永久的国家吗?
      中国是土地使用权永久的国家吗?土地是人的立身之本,因此,土地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但是很多人对于中国是土地使用权永久的国家吗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我们在下文就为您详细的解答。 一、中国是土地使用权永久...


·继承的宅基地被征用如何补偿
      一、继承的宅基地被征用如何补偿?宅基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政策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各地的征地补偿政策都是不一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


·房价在不断增长,房地产的开发也十分火热。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十
      房价在不断增长,房地产的开发也十分火热。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这其中包括了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等。许多人认为房地产项目的设计过程最为简单,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会涉及许多流程,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一看房地产项目设计流程是怎样的。 一、前期拿地阶段 1、规划条件...


·因为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说各个地方的福利和政策
      因为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说各个地方的福利和政策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威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其他地方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归根结底各个城市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定的。那么威海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威海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什...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的行为。在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在提交抵押登记的时候,所需要的相关证件材料以及可供抵押的范围规定,下面我们为您带来详细的说明。...


·离婚征地拆迁房屋问题
      离婚征地拆迁房屋问题离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定房产的归属。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但是,由于我国房子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离婚后房屋拆迁因为政策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以下是几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上的私房。 私房也成私有住...


·成都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成都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成都的企业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应该及时办理好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依法对土地进行处分、抵押和转让。土地使用证就是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的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就无法完成过户。成都市在土地使用证方面有不少规定,那么成都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