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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 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保卫处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搜查的行为。

  公民要判断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对搜查的法律文书、目的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搜查,从 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 活动。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属非法搜查。



  1、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 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 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 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2、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3、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二)犯 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6、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另外,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其程序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 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 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行为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 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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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前的准备
      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 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察 人员在变化复杂...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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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 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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